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与风险负担(1)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与风险负担,一起来看看吧!

一、标的物的交付

1.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对于标的物的现实的直接的支配力,移转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管领与控制下。

1)管领力的转移依交易观念而确定。如赠与某人自行车而交付钥匙,即可认为已现实交付。

2)管领力要有出卖人的意思才转移。如甲出卖其牛于乙,乙在大路上发现该牛而擅自将牛牵回家,此时乙取得事实上的管领力不是基于出卖人的意思,故不构成交付,乙不能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补漏条款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可以亲自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通过出卖人的受托人进行交付;通过占有辅助人代为交付;第三人依出卖人的指令交付;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交付时,对交付中出现的违约情况,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仍应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补漏条款仍不能确定的: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少交标的物的,除了不损害买受人的利益的外,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买受人拒绝接收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数量在合理的磅差或者尾差之内的,应当认为交付的数量符合约定的标准。合同中约定分批交付的,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批量分批交付。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的,应就每次的不适当交付承担违约责任。

2.观念交付。是指动产并不发生占有的现实移转,而是采取某种变通的方法代替实际交付,交付虽未实际发生,但在观念上已经完成。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从略,详见物权法编物权变动章节的交付部分)

二、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

1.一般规则

一方交付标的物,属于债的履行行为,但同时也会产生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效果。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在所有权保留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受人付完约定的全部价款时所有权发生移转;如在特定物买卖中,允许当事人对所有权移转时间做出约定。

船舶、航空器、车辆等特殊动产,所有权自交付之时起转移,但是未依法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依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尽管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但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并不随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于买受人。

2.从物的归属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主物所有权移转的,从物所有权随之移转。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3.孳息的归属

依《物权法》之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在合同立法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转移前出卖人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孳息也归其所有;转移后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故孳息亦转移为买受人所有。因此,一般地,孳息的归属和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一致。

但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归属的处理规则应当是: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例】甲卖给乙一头怀孕的母牛,价款为1万元,约定交付后1个月内付清价款,否则所有权仍归甲。乙收到牛后半个月,该牛早产,生下小牛。交付之后,乙虽未取得原物母牛的所有权,但孳息小牛应当归买受人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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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以下有关大陆法系的理解,正确的是、()

A、大陆法系来源于日耳曼法,并以罗马法为重要渊源
B、大陆法系除行政案件外,不以判例作为正式法律渊源
C、大陆法系的私法主要指民法、商法及民事诉讼法
D、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归纳法适用法律审理案件
答案:B
解析:
A项错误,是大陆法系源于罗马法,以日耳曼法为重要渊源;C项错在大陆法系的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诉讼法属于公法,包括民事诉讼法;D项的错误在于大陆法系法官以演绎法适用法律审理案件,归纳法由英美法系法官采纳,因为其主要适用判例法;三大本认为,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因此B项正确。

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答案:A
解析:
【考点】遗嘱的形式;遗嘱的变更和撤销【详解】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据此,甲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的行为,不能被视为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乙有权依照遗嘱的内容继承财产。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本题中乙因盗窃被判刑并不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因此,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

下列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中法律责任的承担,说法错误的是、( )
A.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B.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就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重新提交申请文件
C.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应由该机构对建设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D.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应当由该机构对建设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D
解析:
B、C、D
考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责任
讲解:《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2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33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 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题BCD说法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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