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债权让与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债权让与,一起来看看吧!

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处分行为。

一、债权让与的条件

1.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以不存在或无效债权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给他人的,让与行为无效。债权让与属于处分行为,让与人须有处分权,否则让与行为无效。可撤销法律行为发生的债权或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也可以成为让与的标的,但在其让与后,如果债务人行使撤销权或行使时效抗辩权,则受让人得因此主张债权让与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2.债权须具备可让与性。

3.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须达成让与合意。其为双方法律行为,须具备一般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4.遵循法定形式。如《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否则,债权让与行为无效。此外,诸如保险单、商业票据等债权的让与,须以背书的方式进行。

二、债权让与的通知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一旦通知到债务人,则权利的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即使未为让与或者让与无效,债务人对受让人清偿的,仍然属于有效清偿,但经受让人同意撤销的除外。

注意:此处之通知并非债权让与的有效要件,只是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此外,证券化债权让与无须通知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例】债权人甲通知乙债权已经转让给丙,让乙向丙履行,第二天,甲又要求乙向自己履行。此时,乙无向甲履行的义务,而应当向丙履行。

【例】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让与给丙,未对债务人乙进行通知,后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丁,也未通知乙。后乙向甲清偿。则乙的清偿有效,丙可以向甲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违约责任。

【例】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让与给丙,未对债务人乙进行通知,后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丁并通知了乙。后乙向丁清偿。则该清偿有效。丙可以向丁主张不当得利,或者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例】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让与给丙,对债务人乙进行通知,后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丁,也对债务人乙进行了通知。如果转让给丁的通知先到达乙,则乙对丁的清偿为有效清偿。丙可以向丁主张不当得利,或者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债权移转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取代让与人成为债的关系的债权人;如果是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加入债的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受让人不得再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并应向新债权人履行。

2.从权利一并移转。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定金债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等一并移转。但该从权利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除外,如合同的解除权关系到合同的存废,具有与让与人不可分离的性质,因而并不随同债权转让而当然移转给受让人。此外,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若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当事人免除或限制此项责任的约定,在让与人故意不告知债权的瑕疵时为无效。在无偿让与债权时,让与人对权利瑕疵不负担保责任,但让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对受让人因瑕疵而受到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受让人于债权让与时明知存在瑕疵而接受的,让与人不负担保责任。让与人对债务人的履行债务能力,不负担保责任。

4.债务人的抗辩权

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例】甲方卖给乙方价值10万元的电器,乙方收货后,发现该批货物没有安全认证标志,即以甲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为由拒绝付款,并准备退货,而甲方已将债权转让给丙方。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对甲方的抗辩权可以对丙方主张。

5.债务人的抵销权

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例】甲方卖给乙方100万元的茶叶,乙方应于2008年10月1日付款。甲方曾欠乙方50万元蔬菜款,应于2008年9月1日付款。至2008年9月20日,甲方将1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受让该债权后要求乙方偿付。乙方得以甲方尚欠50 万元蔬菜款为由主张抵销权而只付给丙方50万。

6.被转让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典型真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面包券全部流入市场。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面包券是一种物权凭证

B.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

C.如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乙公司应停止兑付

D.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

答案: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企业为宣传产品,擅自使用电视剧《西游记》中孙猴子的形象做招贴画。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企业的行为,为合法的商业行为
B.甲企业的行为,侵犯了演员六小龄童的肖像权
C.甲企业的行为,侵害了《西游记》剧组的著作权
D.甲企业的行为,侵害了孙猴子形象设计者的著作权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肖像权和著作权侵权问题。所谓肖像权,是指再现本人自身形象的权利。六小龄童作为著名演员,其在《西游记》电视剧中扮演的孙猴子不存在再现其本人形象的问题,故六小龄童对孙猴子的形象不享有肖像权。这与其他演员所扮演的影视形象不同,如赵本山扮演的刘老根,因其再现的是赵本山的自身形象,故赵本山对所扮演的刘老根形象享有肖像权。因此,甲企业的行为不存在侵犯演员六小龄童的肖像权。孙猴子的形象是通过他人的智力成果设计出来的,因此该形象存在著作权的问题。至于该著作权归谁享有,本题未作交代,但存在以下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该形象作品属于委托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没有约定的,其著作权归受托人即创作者享有。另一种可能是该形象作品属于职务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除地图作品、计算机软件、产品设计图等外,属于作者本人。无论哪一种可能,孙猴子形象的著作权均属设计者。甲企业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该形象,构成著作权侵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李某花2000元购得某省M公司生产的苦茶一批,发现其备案标准并非苦茶的标准,且保质期仅为9个月,但产品包装上显示为18个月,遂要求该公司支付2万元的赔偿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的索赔请求于法有据

B.茶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计委制定、公布并提供标准编号

C.没有苦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该省卫计委可制定地方标准,待国家标准制定后,酌情存废

D.国家鼓励该公司就苦茶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该公司适用,并报该省卫计委备案
答案:A,D
解析:
选项 A 正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选项 B 错误。《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据此可知,茶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是仅由国家卫计委制定的。选项 C 错误。《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4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选项 D 正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因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对此人民法院应当:( )

A.合并立案,合并审理
B.合并立案,单独审理
C.分别立案,单独审理
D.分别立案,单独或合并审理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法院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处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规定》)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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