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婚姻的成立与有效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婚姻的成立与有效,一起来看看吧!

一、婚姻的成立要件

婚姻成立专指结婚,不包括订婚。婚姻的成立从性质上来看只是一种事实,即婚姻关系已经产生或者说是存在的一种客观事实。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不一定受法律保护,即不一定能产生法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其是否受法律保护,产生法律效力,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

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否则,法律认为其根本不存在。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然并非任何两性关系法律均认为其为婚姻关系,只有符合法定的婚姻成立要件的两性关系,法律才认为其构成婚姻关系。欠缺婚姻成立的某项要件,婚姻根本就不成立,无婚姻关系可言,更无婚姻效力如何的问题。

1.婚姻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男女双方当事人。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2)双方须达成结婚的合意。婚意,是指有身份行为的效力意思(婚意),即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结婚的合意应以一定方式为外界所知晓,否则婚姻亦不能成立。结婚的合意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否则便从根本上违背了婚姻制度的宗旨。结婚的合意须由当事人亲自作出,不许代理。

2.婚姻成立的特殊要件

1)法律婚。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是其特殊成立要件。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2)事实婚。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为其特殊成立要件。亦即,具有公开性和公认性。现行立法仅承认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存在的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在其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否则不承认其婚姻的效力。补办登记的,婚姻关系自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非补办登记时。

3.婚姻成立的效力

1)婚姻成立意味着法律承认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不是姘居等关系。即使将来被认定无效,也不属于姘居。

2)已成立的婚姻除违反了法定的有效要件外,应为有效婚姻,从婚姻成立之时就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并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婚姻关系。

3)已成立的婚姻,如果违反了法定的有效要件,就属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在采取宣告无效的立法模式下,只有经过法院判决,始为无效。对于可撤销婚姻,在未被撤销之前,为有效婚姻。

4)已成立的婚姻,尽管可因违反法定有效要件而为无效婚姻,但无效婚姻只是不能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并非不能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如无效婚姻亦可作为重婚的构成要件。

二、婚姻的有效要件

婚姻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被法律赋予其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如果婚姻根本没有成立,即无婚,当然也就无所谓婚姻是否有效可言;然而,成立的婚姻并不一定有效,其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如果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则是有效婚姻;如果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则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有效要件如下:

1.当事人在结婚时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

通常是以达到法定婚龄作为具有结婚行为能力的一般标志,以精神状况作为确定结婚行为能力的补充标准。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关于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发生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双方通谋故意为虚假的同意结婚的表示,即假结婚;当事人因受欺诈、胁迫而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不得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不得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任何公民在其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之前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重婚的婚姻无效。

【典型真题】

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B.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C.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D.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

答案:D

三、同居关系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居期间,双方当事人不产生有效婚姻的夫妻间的人身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一方取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

A.刘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从其住处搜出的管制刀具
B.赵某贪污案赃款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
C.王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制造爆炸装置使用的所在单位的仪器和设备
D.周某贿赂案受贿所得的古玩
答案:C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最高法解释》第509条规定:“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A选项,从其住处搜出的管制刀具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故A选项不当选。B选项,所得利息属于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孳息,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故B选项不当选。C选项,王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制造爆炸装置使用的所在单位的仪器和设备,并非本人所有而是其所在单位所有,不是“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故C选项当选。D选项,受贿所得的古玩属于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故D选项不当选。本题选C。

列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辩护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B.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报经检察委员会批准,进行调查 核实
C.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D.确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答案: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故A正确,不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8条 第1款规定:在侦查、审査起诉和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故B不正确,应选。《刑事诉讼法》第57 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 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故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D正确,不选。本题选B。

国家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A: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
B: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C: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
D:国内的法律规定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详解:国家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大体上有四种:第一,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如《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第二,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如我国与波兰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三,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第四,国内的法律规定。故本题应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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