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融资租赁合同(1)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融资租赁合同,一起来看看吧!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1.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属于移转使用权合同、要式合同、继续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当事人。

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不同: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并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不是向买受人履行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不同: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不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不承担租赁物致人损害责任。

2.认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如当事人以融资租赁为名进行借贷。

3.效力。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二、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融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三、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承租人的权利

1)享有买受人的部分权利。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2)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3)拒绝受领的权利。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或者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承租人有权拒绝受领租赁物。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

2.承租人的义务与责任

1)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2)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支付租金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4)租赁物致人损害责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6)风险负担。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典型真题】

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如租赁期间因设备自身原因停机,造成承租人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出租人应减少租金

B.应由丁公司修理并赔偿损失

C.承租人向丁公司请求承担责任时,出租人有协助义务

D.出租人与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

3.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得因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但有下列情形除外:

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4)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 )

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
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立功的认定。 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的内容之一,具体指的是犯罪分子超出自首的范围,有效地帮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依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A项,犯罪人甲提供同案犯裴某的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的,不属于立功的情形。故A项当选。
B项,犯罪人乙按司法机关要求向毒贩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使得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成立立功。故B项不当选。
C项,丙的父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罪犯的,不是犯罪人丙自已的立功。故C项当选。
D项,犯罪人丁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的,没有超出共同犯罪的犯罪人自首中如实交代同案犯罪行的范围,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不成立立功。故D项当选。

引起第二审程序有两种方式:上诉和抗诉。下列对这两种方式的比较,正确的有:()

A:上诉与抗诉的对象是一样的,只能针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B:上诉与抗诉的效力是一样的,都能引起人民法院的二审
C:上诉与抗诉的途径相同,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
D:上诉与抗诉的方式相同,既能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
答案:A,B
解析:
【考点】上诉、抗诉。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和第217条规定,上诉与抗诉的对象均为第一审未生效裁判,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与抗诉均应进行审理,故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上诉人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见,C、D项错误。因此,本题应选A、B项。

关于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下列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A.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国务院决定
B.行政法规送审稿的审查主体是国务院法制办
C.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法规送审稿有不同意见的,国务院法制办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国务院法 制办的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D.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

答案:A
解析: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3条规定,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行政法规送审槁)时说明情况和理由。故A项错误,应选。

画家吴忠经常即兴作画,赠送好友谢某,几年后谢某已收藏吴忠画作30多幅。谢某从中选出25幅,以《吴忠画册》为名出版了署名吴忠的25幅画,吴忠得知后十分气愤,认为谢某及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依照法律,谢某侵犯了下列哪些权利?

A.吴忠所赠画的财产所有权
B.吴忠对赠画的出版权
C.吴忠对赠画的展览权
D.吴忠的姓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答案:B,D
解析:
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根据这条规定,吴忠虽然将自己的画送给谢某,但没有将著作权转让给谢某,谢某只能得到原件的展览权和财产所有权,所以A、C项错误。其他著作权仍然归作者吴忠享有,所以B项正确。谢某出版画册的行为同时侵犯到吴忠的民事权利中的姓名权和获得报酬权,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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