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保证责任的免除与消灭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保证责任的免除与消灭,一起来看看吧!
一、保证责任的免除
1.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未作请求,保证责任免除。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4.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责任免除。债权人不知道和不应当知道的,保证责任不免除。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如果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6.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免除。如果是部分转让,实属第三人加入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如果第三人和债务人是连带承担债务,无论是否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第三人和债务人是按份承担责任,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在第三人应负担的债务份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7.主合同变更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责任的消灭
1.主债务消灭。
2.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
3.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届满。此时保证责任并不消灭,只是保证人取得了拒绝履行保证债务的抗辩权。如果保证人放弃了时效利益,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得以不知时效已过为由要求主债权人返还。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都不需要当事人证明
C.在法国居住的雷诺委托赵律师代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其授权委托书需要经法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法国使领馆认证后,方发生效力?
D.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会随着诉讼的进行,在当事人之间来回移转?
B. 城镇集体企业
C. 外商投资企业
D. 城镇私营企业
B.应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C.应由甲、乙分担责任,并由乙适当多负担
D.甲、乙二人共同共有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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