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合同解除(1)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合同解除,一起来看看吧!

一、合同解除概述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合同因违约被解除的,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因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不成立的,涉及到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后果,属于缔约上过失责任、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问题,不属于违约责任。

1.合同解除的类型:协议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前,当事人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消灭的行为。

协议解除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前提,也不以一方存在违约行为为前提。实质上,协议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是意思自治原则或合同自由原则的直接体现和当然内容,即使法律未作规定,也不影响当事人通过协议解除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

2)约定解除。当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消灭的行为。

3)法定解除。当法定解除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消灭的行为。

2.约定解除权的合同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前者是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事由,解除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之后,合同权利义务才终止。后者是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失效。

【例】甲、乙在合同中约定,如果甲的儿子毕业回家乡工作,则甲有权解除甲、乙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其后甲的儿子毕业回家乡工作,则甲享有解除权,由甲决定是否行使该解除权。

【例】甲、乙在合同中约定,如果甲的儿子毕业回家乡工作,则甲、乙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失效。其后,甲的儿子毕业回家乡工作,则租赁合同自动失效,不存在解除权也无需解除权的行使。

3.解除权

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其行使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要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对方同意。包括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

1)法定解除权。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当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定解除权根据其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定解除权与特殊法定解除权,前者适用于各种合同,后者仅对某类或某种合同适用。

2)约定解除权。即指通过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该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即存在于合同中,也可以是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有时候,当事人会对该约定的解除权附加一定的条件或期限,如当事人约定“解约定金”。

在同一当事人之间,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可以并存,当事人也可通过约定改变或排除法定解除权。

二、一般法定解除权之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目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想得到的结果。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1)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如出卖人将标的物另行转售给第三人,并已完成交付或登记。

《合同法》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据此,立法并未区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而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是统一认定,对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提前行使求偿权;也可以置对方预期违约于不顾,继续保持合同效力,等待对方到期仍不履行时再提起违约赔偿之诉。

2)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构成明示的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构成默示的拒绝履行。对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立法并未区分合同未定履行期限和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两种情形,一概规定必须经过催告并指定合理期限,债务人仍未履行主要债务的,才能解除合同。实际上前者应该遵循“催告——指定一定履行期限——解除合同”规则,后者无需催告,遵循“履行期限届满——解除合同”规则即可。

这里要求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如果是一般债务,则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如果因当事人的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则另一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无需催告并指定合理期限。迟延履行行为,如为春节准备的鞭炮和春联、为中秋节准备的月饼,为圣诞节准备的圣诞树等。其他违约行为,如瑕疵履行、部分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目的落空——解除合同”规则)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要是指存在特殊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如不安抗辩权中,当事人中止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特殊法定解除权之情形

1.买卖合同中的解除权。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借款合同中的解除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租赁合同中解除权。不定期租赁(包括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揽合同中的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5.货运合同中的解除权。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6.保管合同中的解除权。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7.委托合同中的解除权。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将玉器交给朱某运输至汤某处,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违约责任
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违约责任
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
方某和余某之间有合同关系,余某和朱某之间有合同关系,所以本题只有选项D正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简易程序 受理甲、乙两公司的货款争议,在本案仲裁程序中,下 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A.由可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也可以由1名 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
B.仲裁庭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 决定开庭审理,也可以决定书面审理
C.仲裁庭裁定进行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 存款40万元
D.仲裁庭作出裁决,但在裁决书中不说明裁决所 依据的理由
答案:B
解析:
。《贸仲规则》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由 仲裁员独任审理,所以A项错误。在简易程序中仲裁 庭享有审理方式的决定权,所以B项正确,当事人未 协议裁决书不写明栽决理由的,裁决书应写明裁决理 由,D项错误。仲裁庭无权自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C项错误。

《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没有规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7年)

A.若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即使事前通谋的,也应以窝藏、包庇罪论处
B.即使《刑法》第310条没有第2款的规定,对于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C.因缺乏明文规定,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D.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妨害司法罪、共同犯罪、罪刑法定原则和注意规定。 A项,因为事前通谋之罪属于共同犯罪,而刑法明文规定了事前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所以即使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当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定之前通谋之罪。故A项错误。
B项,因为事前通谋是共同犯罪的典型行为,所以《刑法》第310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不是法律拟制,即使去掉,对于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故B项正确。
C项,同上,C项错误。
D项,事前通谋犯罪后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只定通谋之罪,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
D项错误。

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在本题中,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为了灭火而从旁边池塘抽水,属紧急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也就是说,甲虽然是出于报复而从乙家的鱼塘抽水灭火的,但其抽水当时具有的意图仍然是通过损害乙的财产来防止仓库的火势扩大。因此,甲具有的意图仍然是紧急避险,而不是违法地故意毁坏财物。选项C、D错误。行为人为了保护价值2万元的商品和其他财物而造成了2万元的损失,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属于避险过当,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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