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侵权责任免责事由(2)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一起来看看吧!

五、受害人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关于“与有过失”或者“过失相抵”的规定。

“也”字,意味着首先有侵权人的过错,然后才谈得上受害人也有过错。因此本条适用于过错责任。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主要适用于过错责任,但并不当然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其若要作为无过错责任下侵权行为之免责事由,则须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此时并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故无需考虑行为人是否“也有过错”。

【例】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例】……航空器经营人能够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例】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六、受害人故意

《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条单独规定了“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而第26条的“受害人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两者都有受害人故意之情形,但两者具体适用情形仍存在差异。第26条中的受害人故意,要求行为人也有故意或过失,且受害人的故意和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对损害的发生都有因果关系;而第27条中的受害人故意,要求行为人只有轻微过失,虽然受害人故意和行为人的轻微过失对损害的发生都有因果关系,但行为人的轻微过失行为对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微乎其微,故立法者免除了行为人的责任。

有人认为第27条适用于受害人故意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的情形。我们认为,果真如此,则要么属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要么属于行为人不存在过错,这两种情形下,行为人根本就不构成侵权,自然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不需要第27条的免责事由之规定。

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主要适用于过错责任,并不当然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其若要作为无过错责任下侵权行为之免责事由,也须有法律明确规定。

【例】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又称被害人允诺,是指在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况下,受害人同意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于损害发生前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不利后果的行为。损害发生后免除行为人赔偿责任,只能理解为受害人放弃了损害赔偿请求权。

【例】捐血救人,借书予他人允许其阅后即焚。如,学童参加棒球比赛,被坏球击中手部受伤,应认定为有效允诺。属于法律许可之受害人同意。

免责约定,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免责合意。免责之约定不及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

【例】法律禁止自杀之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法律禁止伤害之嘱托或得其承诺而伤害之,致成重伤或死亡。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例】拳斗以得折断四肢为条件而为允诺;或纸牌游戏而赌取股肉。属于违反公序良俗。

【例】运动竞赛符合游戏规则时,虽侵害他人身体健康,但阻却违法。

八、第三人原因

《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是指行为人和受害人之外的人。第三人与被告若存在隶属关系,则被告不得提出第三人过错之抗辩,其应当承担替代责任。本条仅适用于第三人的行为或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之情形。如果第三人与行为人有共同过错,则可能适用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帮助行为等规定而负担连带责任。

1.在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过错推定责任下,由第三人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例】甲在骑车下班途中,碰巧乙和丙在路边斗殴,乙突然将丙推向非机动车道,甲躲闪不及,将丙撞伤。

【例】某农舍的墙上挂了一串玉米,某一天该玉米脱落砸伤了在该墙下乘凉的人,如果农舍主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能证明损害是由于自己有积怨的邻居拔松了挂玉米的钉子,从而致损。

2.在无过错责任范围内,对超常危险活动,即使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法律规定必须首先由危险活动行为人承担责任;对一般危险活动,若能证明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则可以免责,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1)有些情形,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先由被告承担责任,被告得向第三人追偿。

【例】关于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营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得向第三人追偿。

2)有些情形,被侵权人得选择责任承担人。

【例】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例】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有些情形,第三人承担其造成的损害。

【例】因用户或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他免责事由

1.意外事件,是指无法预见的偶然发生的事件。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都不可预见,但不可抗力通常是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即使预见也无法克服,而意外事件通常只是无法预见,如果可以预见,往往可以克服。意外事件往往用于衡量过错之有无,因此不能作为无过错责任下之侵权行为免责事由,一般只适用于过错责任下的侵权行为。侵权立法最后没有规定,但行为人如果能利用意外事件证明其无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法院也不会判其承担责任。

2.自助行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援助,且非当时采取行动将难以行使其请求权或行使显有困难时,得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等必要措施。

【例】在餐厅白吃白喝后,正欲乘车溜走时,得取去其车钥匙。

3.行使权力或权利的行为,无论其为公权或私权,虽侵害他人权利,亦可阻却违法。惟权利行使,应由合理的限制,若属滥用,则仍属违法,不发生违法阻却。

【例】警察依法逮捕通缉犯;执行刑罚人员对死刑犯依法执行死刑。如父母惩戒其子女,地上权人占有使用他人的土地。

【例】子女偷窃他人铅笔,打其手心,饿其数餐即可,若殴打成伤或幽禁山洞,不给食物,致其健康受损,则属侵权行为。

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正当的无因管理阻却违法,并产生无因管理之债。但无因管理成立之后,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义务,因过错侵害本人利益的,侵权行为仍然成立。

【例】甲代收乙之包裹,因甲之过失损毁包裹内物品时,应成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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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说法中哪项是错误的:( )

A.当事人提起上诉,通常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上诉
B.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C.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D.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处理
答案:A
解析:
考查第二审程序。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因此,不能采取口头形式上诉。B项说法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C项说法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34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予以维持。D项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以下为三河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一项不能合法成立?( )
A.甲工厂主张抵销23万元:“三河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23万元给三河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
B.乙主张抵销45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三河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三河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5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
C.丙公司主张抵销85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三河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
D.丁公司主张抵销142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255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三河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

答案:C
解析:
考点:破产抵销权
讲解:《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破产抵销权的要件有:(1)须破产债权人主动行使;(2)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因此,A、B、D选项符合破产抵销权的要件,不当选。C选项中,丙公司通过受让M建材厂的债权而成为破产债权人,属于第40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不得抵销,故当选。

某品牌的电器在市场流通1个月后发现该电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经理发出召回商品的通知,召回途中哪项行为是正确的?( )

A.召回商品的额外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B.该公司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的必要费用
C.私下召回该电器
D.该电器召回后不做任何处理
答案:B
解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

在诉讼中出现如下障碍,法院处理错误的是

A.甲与乙是父子关系,甲起诉乙主张赡养费,诉讼中,乙死亡,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B.张老头去世后,两个儿子张甲、张乙因为继承纠纷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张乙因为涉嫌杀害邻居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法院裁定诉讼中止
C.甲将珠宝交某银行保管,珠宝丢失,甲起诉银行,后该银行的员工乙因为涉嫌盗窃该珠宝被刑事拘留,法院裁定诉讼中止
D.甲诉乙离婚一案,一审判决后,甲对一审判决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甲死亡,法院裁定诉讼中止
答案:A,B,C,D
解析:
A选项中是主张赡养费,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追索赡养、扶养、抚育费案件当事人死亡的,应当裁定诉讼终结,表述错误。因为赡养、扶养、抚育费案件的诉讼标的为身份关系,一方当事人死亡,作为案件诉讼标的的身份关系即告消灭,诉讼无从继续,无需等待继承人继承诉讼,当然诉讼终结,A选项表述错误。B选项中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的审理与张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无关,张乙涉嫌故意杀人案尚未审结不影响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而不能中止诉讼,B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的分析与B选项一致,不论该珠宝是否为员工乙盗窃,基于合同相对性,银行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与乙涉嫌盗窃案的结果无关,本案应当继续进行,C选项表述错误。D选项是离婚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诉讼终结,D选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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