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法律行为类型(1)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法律行为类型,一起来看看吧!

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亦称为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及契约,如捐助、买卖、租赁等。

2.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所有权的抛弃;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与债务免除等。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只是产生债务或变更债务,后者则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和消灭。

2)对标的是否特定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标的物特定化,后者最迟在处分行为生效时,具体的标的物必须特定。

3)对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即使没有处分权,负担行为也可以有效;处分人必须有处分权,处分行为才能有效,否则为效力待定。

4)对法律行为是否需要公示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一般不要求公示,而处分行为一般要求公示。

我国学界通说并未完全接受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但是已经接受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现行立法强调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结果的区分,但并未明确承认后者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即处分行为。事实上,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区分,是在物、债二元立法模式下区分对世权和对人权的逻辑结果,并非立法是否愿意承认或采纳的问题。亦即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是客观的逻辑产物,而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属于立法政策的选择,与逻辑无关。这点恰恰被我们忽略。

在无权处分人所缔结的合同效力分析中,处分合同(如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并非效力待定,而是确定有效;真正效力待定的是处分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及履行合同的结果(如果认为这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话),即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在我们现行立法没有明确承认处分行为为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背景下,上述问题被我们描述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出卖之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移转,则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典型真题】

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答案:B

二、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共同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又称“单独行为”,是指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行为、委托授权行为、民事权利(如继承权)的接受或者放弃、捐助行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等。

2.双方法律行为。是指由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典型形式是合同,并且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为多人。

3.共同法律行为。又称决议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设立公司的章程制定行为、合伙合同。

双方法律行为与共同法律行为的区别:

1)当事人追求的利益不同。前者相对,后者共同。

2)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要求不同。后者多需遵循一定的程序,有的还对未对决议投赞成票的人也具有约束力。

三、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1.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比如,赠与行为中的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享有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物的权利。

2.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义务,也都享有权利,而且,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互为条件,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比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就是相互对应的。

区别意义:双务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制度予以调整,而单务法律行为的履行则无需适用这些具体制度。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C:方某应当先向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D:如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方某请求国家赔偿的,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A,B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本题中出现的情形是,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此种情形符合《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的最后一种情形,故区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选项A、B的说法是错误的,而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选项D则涉及另一种情形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此种情形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时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的规定,检察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

关于宪法的历史发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4年)

A.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基础
B.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C.1918年《苏俄宪法》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
D.行政权力的扩大是中国宪法发展的趋势
答案:D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近代意义上宪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基础。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故A项说法正确。 尽管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成文宪法思想的重要渊源之一,但
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才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故B项说法正确。
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了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18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这是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落实社会国原则的理念于宪法条文,保障人民所享有的社会福利及基本权,并率先将基本国策入宪。故C项说法正确。行政权力的扩大不是我国宪法发展的趋势。故D项说法错误。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内容,下列关于依法及时移送的时间要求和移送材料的强制性规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B.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12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C.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以下材料: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D.专案组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情况核实并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规定》未做强制性规定
E.专案组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核实并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答案:A,D
解析:
知识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1)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所以选项B错误。(2)缺少“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所以选项C错误。(3)专案组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情况核实并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规定》未做强制性规定;所以选项E错误。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营者保证商品或者服务安全的义务的是、()

A、经营者对有潜在危险的商品和服务应做出明确的文字说明和警示
B、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
C、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质量担保
D、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还应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答案:C
解析:
【考点】经营者保证商品或者服务安全的义务。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该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据此,A、B、D项的表述都是经营者保证消费者安全义务的内容,C项属于经营者承担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保证的义务,所以,本题应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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