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物件损害责任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物件损害责任,一起来看看吧!

物件,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妨碍通行物和林木等。物件损害是集合用语,不同类型的物件致人损害行为采不同的归责原则,有的为过错推定责任,有的为无过错责任。

一、物件脱落、坠落——过错推定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第三人不对外承担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5条)

承揽人在施工过程中物件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不能要求所有人即定做人赔偿。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物件倒塌——无过错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首先,建筑物倒塌和前述物件坠落、脱落责任不同。其次,这里区分倒塌原因:

1.因建设、施工等原因质量不合格而倒塌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施工单位和分包施工单位。如果有其他责任人,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追偿。

2.因建设、施工以外的原因倒塌的,如其他外力作用、超出合理使用期限、业主擅自改变承重结构等,则由其他责任人承担责任。

三、高空抛物——公平分担损失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侵权责任法》第87条)

免责事由:可能的加害人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而免于补偿。法律后果为补偿,并非赔偿。高空抛物行为区别于共同危险行为。

四、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过错推定责任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地中的林木、公共道路旁的林木以及院落周围零星生长的树木等折断致损情形,均包括在内。所谓树木折断,也包括实践中出现的椰树果实坠落砸伤路人、树木倒伏压坏路边汽车等。树木折断,有时候表面上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第三人等的原因造成的,但实质上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有关。(《侵权责任法》第88、90条)

【例】大风将因虫害而枯死的大树刮倒砸伤路人。再如他人驾驶机动车撞到了树木,造成树木倾斜,后来树木倾倒或者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倾斜后采取了合理措施的,应当承担责任。

五、公共道路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无过错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包括通行机动车的道路,也包括人行道路。另外,广场、停车场等可供公共通行的场地、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但允许不特定的工种通行的道路都属于公共道路。(《侵权责任法》第89条)

六、道路施工、地下设施致害——过错推定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1条)

设置的警示标志必须具有明显性;施工人要保持警示标志的稳固并负责对其进行维护,使警示标志持续地存在于施工期间;仅设置明显标志不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还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

【例】在道路上挖坑,通常应将施工现场用保护设施围起来,而不仅仅是提醒路人注意道路上的坑。

【典型真题】

1.张小飞邀请关小羽来家中做客,关小羽进入张小飞所住小区后,突然从小区的高楼内抛出一块砚台,将关小羽砸伤。关于砸伤关小羽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小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B.顶层业主通过证明当日家中无人,可以免责

C.小区物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D.如查明砚台系从10层抛出,10层以上业主仍应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

2.甲饲养的一只狗在乙公司施工的道路上追咬丙饲养的一只狗,行人丁避让中失足掉入施工形成的坑里,受伤严重。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如甲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B.如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C.如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D.此属意外事件,甲、乙、丙均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答案:ACD

3.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

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

答案: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工厂将自己研发的化妆品制造方法申请专利后,开始制造并投入市场,该商品在当地获得消费者好评,结果在邻省销售遭遇滞销,经查证,是乙工厂生产了同样的产品在当地销售。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甲工厂须证明乙工厂产品制造方法和专利方法相同
B:甲工厂不应当承担乙工厂的产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的证明责任
C: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产品采用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则不构成侵权,但是应承担赔偿责任
D:乙公司除了证明自己产品采用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外,还须是善意的,才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答案:B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61条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根据第62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乙公司如果能证明自己产品采用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则不构成侵权,自然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题应选B。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A: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丁2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忍心杀夫而自杀身亡
B: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
C: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
D: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
答案:A,B,D
解析:
区分教唆他人自杀与逼迫他人自杀,教唆他人自杀一般不构成犯罪,而逼迫他人自杀一般构成故意杀人罪。A选项中行为人丙采用了胁迫的方法(如毒打、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故意逼迫被害人丁自杀,可构成故意杀人罪。认定相约自杀的性质,真意相约自杀一方未死一般不以犯罪论处,而欺骗他人自杀则一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B选项中某男是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与其共同自杀,而其本人并非想真正自杀,实际上是故意致他人死亡的手段,对其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C选项中某女的死亡与乙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此种情况下,被害人的死亡应当作为强奸罪的量刑情节考虑,而不应独立构成一罪,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罪论处。D选项,甲在实施抢劫之后即成立抢劫罪,后为了灭口而杀死他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如以杀人为手段抢劫则构成抢劫罪一罪。

丁父博客网络侵权案


甲乔迁新居,雇用乙为搬家司机,雇用戊为搬运工。搬家当日,乙驾车经过闹市,小心慎行,因行人丙横穿马路,乙躲避不及撞伤在街心玩耍的7岁幼童丁,由于车体晃动,坐在货仓里看管货物的戊从车上跌落,摔成重伤。丁、戊送去医院抢救后,戊因重伤导致面部残疾,精神严重抑郁。


甲去医院探望丁,适逢道路施工,甲跌落到地坑中受伤,施工方否认自己有过错,认为是甲无视警示牌从危险区经过才被弄伤,后甲将施工方诉至A法院。


医院对丁实施抢救后,丁伤情暂时稳定,后来某日丁伤情突然恶化,丁父要求医院出示详细诊疗方案,医院将诊疗情况告知丁父,但拒不提供详细的书面方案。丁父遂在其个人博客上发表文章,题为“××医院无良,草菅人命!”,该文章被己阅读后转发到天地社区论坛,随后又被相继转发到各大论坛,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对该医院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天地社区论坛发现后立即删除了相关的帖子并关闭了相应的发帖账户。后该医院将丁父诉至A法院,丁父对该医院提起反诉。


A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甲受伤的地点在施工危险区,施工方设有护栏和明显标识。(2)丁父的博文内容夸张,严重超出事实范围。(3)由于丁治疗时使用的血液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与丁的体质有排斥反应。(4)丁是在课间时从学校跑到街心玩耍时受伤的。


【问题】


1.对于丁被撞伤的结果,丁父可以向谁主张承担责任?


2.甲是否可以向施工方主张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什么?


3.医院可以什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4.已与丁父是否对医院构成共同侵权?理由是什么?


5.天地社区论坛是否需对医院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是什么?


6.对于丁住院治疗后伤情恶化的结果,丁父可以向谁主张承担责任?理由是什么?


7.戊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如何进行救济?



答案:
解析:

1.丁父可以向丙主张承担责任,向丁所在小学主张承担补充责任。


2.不可以。施工方设有明显标识并采取安全措施,可以免责。


3.医院可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4.不构成。丁父与己之间不存在使医院名誉权受损的主观意思联络,丁父发表博客的行为与己转发的行为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尽管都造成了医院名誉权受损的事实,但不构成共同侵权。


5.不承担。理由在于天地社区论坛在发现网络侵权事实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在其社区没有继续造成损害。


6.对于丁住院治疗后伤情恶化的结果,丁父可以向医院和供血单位主张侵权责任。理由在于:(1)医院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因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7.戊可以向丙和甲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应注意:(1)《侵权责任法》属新出台的法律,对一些现实中新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如医疗侵权、网络侵权等,本题的解题关键在于熟悉法条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新规定。(2)《侵权责任法》第8条与第12条的适用范围呈现互补关系。前者是要求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后者要求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在处理数人侵权的具体案件时,首先看是否满足第8条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符合的,看其是否满足第1 1条和第12条关于分别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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