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所有权(1)

发布时间:2020-10-1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所有权,一起来看看吧!

一、共有

共同所有权,简称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共有只是所有权的一种形态,是多数人对同一物享有同一个所有权,并非数人对同一物分别享有所有权。共有是对所有权的量的分割,并非质的分割。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形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各共有人对同一标的物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例】甲、乙合购一幢房屋,甲出资100万,乙出资50万,则甲、乙在无约定时按出资份额对房屋享有权利。

1.应有部分

按份共有中的应有部分,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比例,或者说是各个共有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应有部分是抽象的而非具体的范围,如甲、乙共有一套两间房屋,各占二分之一的份额,但并非各对其中一间房屋享有所有权,因为将房屋按面积各分一半为两人所有属于对共有物进行分割,共有权将不复存在。应有部分是抽象存在于共有财产的全部,而不是局限在共有物的某一特定部分之上。应有部分是对权利范围的分割,并非对所有权权能的分割,因为所有权权能的分割属于所有权质的分割,即将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分别由不同人享有。而按份共有是对所有权量的分割,即各共有人按照其应有份额行使所有权的完整权能。

按份共有人应在其应有份额范围内行使权利,如果超出应有范围行使权利,其他共有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第三人对共有物造成损害的,任何一个共有人均可以请求排除对于共有物的全部妨害。

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的权利称为“份额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可以自由处分,如转让、设定质权或抵押权等,并不需要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如果合同约定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不得转让和处分份额,则可以视为各共有人放弃其自由处分的权利,这种约定仅有债的效力,仅及于共有人。对份额的处分不同于对共有物的处分,对共有物的处分需要遵循物权法特别规定之规则。

按份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具有所有权的效力,其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如果无人继承,则该份额应作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若按份共有人抛弃其份额,通说认为,按照无主财产,依先占制度归其他共有人共有。

2.共有物的管理

1)保存

《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各共有人都有单独进行管理的权利。广义的管理是指对共有物的保存、改良、利用、重大修缮和处分等行为,但本条的管理应做狭义的理解,仅指保存行为,即以防止共有物的毁损、灭失或其权利丧失、限制为目的,而维持其现状的行为。

2)改良和利用

改良和利用不属于第96条规定的管理,因为改良是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利用是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决定其使用、收益方法的行为,如将共有房屋出租。如果在没有约定时,任何共有人都可以进行改良或利用,显然违背了共有物的共有性质。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改良和利用行为的具体规则(或理解为包含在第96条中),但我们在题目中需要把握的是,改良和利用比保存行为对共有物的影响要重,所以不允许任何共有人单独进行。改良和利用比重大修缮和处分行为对共有物的影响要轻,所以不需要达到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进行。

3)重大修缮和处分

重大修缮和处分也不属于第96条规定的管理,因为法律专设有规定。《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共有物的费用承担

共有物的费用,包括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负担。其中,因保存、改良及利用共有物而生的费用,都属于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其他负担,主要指因共有物的存在而产生的私法和公法上的费用。如缴纳共有物的捐税、保险费和支付共有建筑物造成的损害赔偿费等等。

《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4.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在对外关系方面,物权法采取“连带主义”。

5.共有份额的转让与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应有份额。共有份额的处分,包括转让、设定质权、抛弃等,我国物权法仅对共有份额的转让作了规定。需注意,共有人可通过约定排除这一权利的行使,即禁止转让共有份额。在此情形下,共有人只有通过共有份额的抛弃或共有物的分割终止其共有人身份。

共有人对其份额的转让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转让其份额,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里的转让应仅指出售而言,若为无偿转让(赠与),则不发生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物权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某特定财产的权利。具体到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所谓同等条件,一般理解为转让人与第三人约定的转让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若无具体的交易第三人,则应参照该份额的市场时价判定。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在不动产,以登记过户时,在动产,以交付时为权属转移之日。

其他按份共有人未在行使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的,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抵押权人无优先购买权。

6.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债权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而是一种与共有关系俱存的特殊请求权(有人称之为形成权),它因共有关系而当然发生,既不能永久排除(共有人间永久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的约定无效),也不适用消灭时效。如果共有人享有分割请求权,则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但分割请求权会因共有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受有限制。

《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依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所谓“重大理由”,是指共有人具有请求分割共有物从而解除共有关系的客观需要,如共有人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或变更用途而未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国定居等。

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即各共有人之间承担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品牌的电器在市场流通1个月后发现该电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经理发出召回商品的通知,召回途中哪项行为是正确的?( )

A.召回商品的额外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B.该公司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的必要费用
C.私下召回该电器
D.该电器召回后不做任何处理
答案:B
解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

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有()。

A.公司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
B.公司上一年度严重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C.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为人民币4000万元
D.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答案:A,C
解析:
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故A符合条件;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故C符合条件。

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答案:C
解析:
【考点】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详解】本题中,银行有两个抵押权,一个为针对甲公司的担保40万元债权的动产抵押权,未登记;另一个为针对债务人丙公司的担保60万元的不动产抵押权,经过了登记。银行如果主张全部债权,应该就两个抵押权一并行使权利,据此选项A、B均错误。就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乙公司享有质权,银行享有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两个权利出现竞合,由于银行的抵押权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质权人乙公司的权利优先,C项正确。就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乙公司享有质权,丁公司享有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二者出现竞合,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何者优先,但由于动产抵押权不是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关于“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的规定,而且乙公司作为质权人占有质物,乙公司的质权应更优先,据此D项错误。

在宋代,提点刑狱司在巡视某州县时,发现某案审判过程中,地方官吏有违法的行为,该提点刑狱司可以怎样做?

A、违法行为轻者,由提点刑狱司指定其他同级官员再审
B、违法行为轻者,由提点刑狱司立即处断
C、违法行为重者,由提点刑狱司上报皇帝裁判
D、违法行为重者,由提点刑狱司上报大理寺裁判
答案:B,C
解析:
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的制度,但从宋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BC的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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