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房产经纪人考试《经纪实务》考点资料:第十八节
发布时间:2020-09-23
今日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带来“2020年房产经纪人考试《经纪实务》考点资料:第十八节”的相关知识点,各位辛勤备考的小伙伴一起来看看吧。
签约材料准备
1.准备签约材料
在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前,经纪人员需要告知买卖双方准备好签约所需的材料如下:
(1)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2)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
(3)央产房、军产房等特殊房屋,需提供上市审批表以及物业服务费、供暖费等相关费用结清证明;
(4)房地产共有的,需要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
(5)卖方买入房产的发票证明和租赁情况说明,以便于测算税款;
(6)可交易主体资格证明,如买卖双方是否属于限购、限售的对象及其他限制交易的情况(如失信被执行人)。
2.推荐合同文本
(1)示范合同文本
经纪人员应该首先推荐买卖双方使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
(2)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合同文本
依照法律规定,合同中的一方使用自己制作的合同文本时,一旦有争议,将对制作合同方不利。
(3)买卖双方自拟或者委托经纪人员、律师拟定合同
这种情况实践中不多见。
3.提示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买卖双方应该依法委托代理人,并需要办理合法的委托手续等。
一般情况下,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
如果需要网签备案,需告知当事人必须办理合同网签手续。
4.解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实施的行为,可以申请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致使民事法律作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可以申请撤销;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效力性)、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效。
(补充说明)《合同法》规定了发生如下情况,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补充说明)《合同法》规定了五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又到了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以上就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关于房产经纪人考试的内容,敬请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房产经纪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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