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8-30)

发布时间:2020-08-30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1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的选择题,一起来看看吧!

1.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认为餐馆对商品和服务之外的因素导致伤害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李某败诉。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李某的解释为非正式解释

B.李某运用的是文义解释方法

C.法官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

D.就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而言,存在固定的位阶关系

【答案】D

【考点】法律解释方法,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解析】本题为选非题。

A选项正确。法律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是指不具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李某的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A项表述正确。

B选项正确。所谓文义解释,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者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李某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的理解显然属于文义解释,故B项表述正确。

C选项正确。所谓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法官结合第2款的规定来解释第1款,显然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故C项正确。

D选项错误。不同法律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一个位序或位阶关系。但该位阶关系是初步的,其所确定的各种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即这种优先性关系是可以被推翻的。不过,法律人在推翻时,必须要充分地论证,提供更强的理由。故D项表述错误,应选。

2.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

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案】B

【考点】法律原则,法律关系主体,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解析】

A选项正确。《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李能利用其母不识字骗签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显然违反该条规定,故A项正确。

B选项错误。在本题,“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很显然,法院是基于潘桂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否认转让合同效力,而非“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故B项错误。

C选项正确。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对潘桂花行为能力经鉴定,认定其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资格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C项正确。

D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房产转让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是为解决房产究竟谁享有所有权的争议。而该争议的解决,关键点就在于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故D项正确。

3.范某参加单位委托某拓展训练中心组织的拔河赛时,由于比赛用绳断裂导致范某骨折致残。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法院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范某对案件仅做了事实描述,未进行法律判断

B.“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一种裁判事实,可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

C.“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是从逻辑前提中推导而来的

D.法院主要根据法律责任的效益原则作出判决

【答案】C

【考点】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法律责任

【解析】

A选项错误。“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范某很显然进行了法律上的判断:“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是其诉求依据,“要求赔偿10万余元”是其诉求内容。故A项表述错误。

B选项错误。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是对案件事实的概括,应属于小前提,故B项错误。

C选项正确。法院的裁判结果作为一种法律决定是法律推理的结果,从大前提、小前提推导而来的,C选项正确。

D选项错误。归责原则中的公正原则,要求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法院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分配责任,与体现成本收益的效益原则无关,体现的是公正原则,故D项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属于《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无效合同的类型有( )。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答案:B,C,D
解析:
知识点:合同的效力。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所以选项A错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是无效的合同,所以选项E错误。


“新城”小区物业纠纷案


张某看中了“新城”小区一号楼顶层的一套两居室,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2月底交付房屋,房屋价款105万元,2年内分三期付清,并约定房屋交付后半年内将房屋产权证办妥,双方到房管部门对该合同进行了预告登记。2010年2月27日,张某拿到房屋钥匙后开始装修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出于安全,考虑到其住房位于顶层且只有其一家住户,便在通往顶层过道上安装了防盗门,并用板材封闭了楼梯扶手部分。但张某封闭顶层的行为引起楼下邻居崔某的不满。


一日,张某之好友曲某登门拜访张某以贺乔迁之喜,在经过小区二号楼时,不幸被从二号楼坠落的烟灰缸砸伤后脑勺。


张某喜爱收藏古玩,拥有一汉代古玉(A玉),听说同小区二号楼住户李某收藏一宋代古砚(B砚),十分欣喜,故委托谭某与李某订立互易合同。谭某对李某伪称A玉为商代古玉,致李某误信而订立合同,并移转B砚所有权。半年后,李某发现事实真相,向张某请求返还B砚时,张某表示已将该砚赠送给刘某,刘某不知欺诈之情事。


2010年2月,房地产开发公司聘请大自然物业管理公司对“新城”小区进行管理,物业公司见小区车位已售完,部分业主还没有停车车位,便在小区道路上区划了一些车位,每个车位按照3万元进行出售。另外,广告公司在小区的电梯里设立电梯广告,物业公司每年收取租金1 5万元。 201 0年年底,“新城”小区的业主全部入住后成立业主委员会,见小区的物业费偏高且治安混乱,故想解聘大自然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崔某是否有权请求张某拆除防盗门和封闭楼梯扶手的板材?为什么?


2.曲某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如何进行救济?


3.李某是否可以撤销互易合同?为什么?


4.李某是否可以向刘某请求返还B砚?为什么?


5.大自然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出售车位?为什么?


6.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解聘大自然物业管理公司?为什么?


7.大自然物业公司允许广告公司在小区电梯里设立广告的做法是否正确?电梯广告的租金15万元归谁所有?



答案:
解析:

1.有权。楼顶及楼梯是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各业主对享有共有权,张某的行为构成对其他共有人共有权的侵害。


2.因不能确定谁是具体侵权人,曲某可以向二号楼住户中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请求给予补偿。


3.能。代理行为的欺诈瑕疵导致张某与李某之间的互易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李某在知道欺诈事由后的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4.可以。刘某不能善意取得古砚的所有权,李某可向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5.无权。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6.无权。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应由小区业主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7.不正确。电梯广告的租金归小区业主共有。




下列哪些机关能够改变南京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江苏省人民政府
C:国务院
D: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答案:B,C
解析:
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因此BC正确。D项同级人大常委会仅能撤销而不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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