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8-30)

发布时间:2020-08-30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1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的选择题,一起来看看吧!

1.中国甲公司从国外购货,取得了代表货物的单据,其中提单上记载“凭指示”字样,交货地点为某国远东港,承运人为中国乙公司。当甲公司凭正本提单到远东港提货时,被乙公司告知货物已不在其手中。后甲公司在中国法院对乙公司提起索赔诉讼。乙公司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免除交货责任?

A.在甲公司提货前,货物已被同样持有正本提单的某公司提走

B.乙公司按照提单托运人的要求返还了货物

C.根据某国法律要求,货物交给了远东港管理当局

D.货物超过法定期限无人向某国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变卖

【答案】ACD

【考点】无单放货

【解析】

本题考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免责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种情况不属于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形,承运人不应当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A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条规定,承运人只有在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无单放货的,承运人才能免责,因为“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记名提单”托运人拥有货物控制权,而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的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的托运人在不持有提单的情况下不拥有货物控制权。本题中,提单上记载“凭指示”字样,表明这是一份指示提单,而不是记名提单,承运人按照指示提单托运人的要求无单放货的,不能免除责任。故B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这是因为承运人必须遵守当地法律。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海关或法院处理了货物,承运人当然可以免除交付货物的责任。D项正确。

2.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丙公司承运,投保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平安险。在装运港装卸时,一包货物落入海中。海运途中,因船长过失触礁造成货物部分损失。货物最后延迟到达目的港。依《海牙规则》及国际海洋运输保险实践,关于相关损失的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装卸过程中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B.对船长驾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C.对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D.对船长驾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答案】ABD

【考点】平安险、《海牙规则》

【解析】

AB项考查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

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

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发生意外事故前后又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4)装卸或转运时整件货物落海;

5)被保险人自救费用;

6)遇难后装卸费用;

7)共同海损。

平安险的责任可总结为有例外的所有海上风险(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本题中,装卸过程中的货物损失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正确。船长过失触礁造成货物部分损失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正确。

C项考查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运输延迟是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责任。故C项错误。

D项考查航行过失免责。《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其中最重要也是最常考的一项是航行过失免责,即对于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害不负责任。本题中,船长驾船过失触礁属于航行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故D项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同法律所禁止或无效?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
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

答案:B
解析:
B。根据《个人独资企业
法》军19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人员负责企业管理,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专人因此,AC选项虽然超越万某对陈某的授权范围,但该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气人,AC选项的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 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由此可知: 《个人独资企业法》禁止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人员有"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因此B选项为法律所禁止,为本题正确答案。D选项聘用企业销售主管,既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也不违反万某与陈某之间的内部约定,当是有效的。

某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乙公司对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经审查后,该仲裁员依法应予回避,仲裁委员会重新确定了仲裁员。关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B: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效,仲裁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C:当事人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D: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决定
答案:D
解析:
【考点】仲裁员的回避【详解】《仲裁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因此,对于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决定,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A、B、C三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张三起诉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李四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遂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判决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以及利息5000元。如何评价法院的判决?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平等原则
答案:C
解析:
法院的判决不能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将违反处分原则。很显然,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归还本金10万元,法院判决归还本金的同时判决归还利息,该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处分原则。因为主张本金与利息是原告的权利,根据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然原告没有主张利息,说明原告对这一实体权利进行了处分,法院超出该主张对利息进行判决,显然不当干预了原告的处分权,违反处分原则。本案与平等原则和辩论原则无涉。综上,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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