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际私法》历年真题(2020-09-18)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际私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B.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C.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D.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民诉意见》第三百零八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项表述不严谨,若双方选择了有实际联系的中国某中级法院,则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选项D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2.当事人欲将某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根据中国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判决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该判决应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C.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请求须由该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提出,不能由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

D.如该判决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选项A、B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据此可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申请。

选项D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16岁的甲与13岁的乙是好朋友,均为中学生。 某日二人在住宅小区中玩耍,一辆某快餐店的送餐车 前来小区送餐停放在路边。甲对乙说:“我最讨厌这 家快餐店了,上次去吃快餐,钱没带够被老板骂了一 顿,你悄悄去把车上的广告画弄脏,给我出出气。”乙 遂找来1块废金属片在车厢上乱刻一气。这时,快餐 店送货员正好送货出来碰见,大声制止,乙慌忙逃跑, 不小心撞上修电视机回来的丙,将丙的电视撞翻在地。 车身被划坏造成损失3000元,丙的电视被撞坏造成损 失1000元。
对于快餐店遭受的损失,责任由谁承 担?( )
A.由乙的监护人承担
B.由甲自行承担
C由乙的监护人与甲承担
D.由甲的监护人与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

答案:D
解析:
。本题中,甲和乙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他们均具有侵权行为的认识能力,他们存在侵权的 共同故意,他们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应由他们的监 护人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正确 选项为D。

某市律师协会与法院签订协议,选派10名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6个月,法院为他们分别指定一名资深法官担任导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官与律师具有完全相同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

B.是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新途径

C.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相互的了解和信任

D.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实法官队伍的一种方式
答案:C
解析:
选项 A 错误。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中应当具备的与法官职业的职能、性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是法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思想情操、品行修养、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的总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在执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应当遵守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行为规范的总和。由此可知,法官与律师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不是完全相同的。选项 B 错误。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承担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能。5选项 C 正确。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可以使法官和律师相互之间对各自的工作、行为等有更深的认识,这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了解和信任。选项 D 错误。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只是一种辅助工作,并不是将实习律师招录为法官,因此这不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实法官队伍的方式。

甲以杀人故意用刀刺向乙,乙发现后赶紧拉自己身边的丙挡至身前,结果甲将丙刺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
B、不管按照何种学说,对丙的死亡甲均应承担故意的责任
C、乙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
D、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答案:A,D
解析: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刺杀,结果却刺死了丙,对甲而言属于典型的打击错误,且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打击错误,因此A项是正确的。对该种情形的处理,理论上有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看法,根据前者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最终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后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B项是错误的。乙将无辜第三人丙作为“垫背”的,不成立紧急避险,因为“以命换命”显然已经超出了避险的限度。丙实质上是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D项的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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