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6)

发布时间:2020-09-06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

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

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

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

1.关于本案调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的做法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B.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如不先行组织调解,将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C.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

D.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违法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法院的调解。

A、B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离婚案件是可以调解的案件类型,依法必须先行调解。A项正确,B项正确。

C、D选项,根据《调解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因此,在裁判作出前,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法院还可以进行调解。C项正确,D项错误。

2.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法院可以根据黎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张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C.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

D.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据此可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之一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原告和被告间诉讼结果的影响,从而使权利义务有所增加或减少。在本案中,陈佳与黎明丽与张成功之间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论哪方胜诉对其权利义务都没有任何影响。因此,她不属于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不能通知其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3.下列双方当事人的承认,不构成证据制度中自认的是

A.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

B.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

C.张成功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D.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

【答案】ACD

【解析】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自认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身份关系案件中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不能适用自认制度。在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如涉及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等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主张不能因为对方当事人的承认而免除其证明责任。因为身份关系的案件涉及人身权利,这是当事人自己不能任意处分的。本题中,选项A、C、D中提到的事实是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不能适用自认制度。

4.下列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根据的选项是

A.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没有其它财产分割争议

B.张成功承认家中36万存款在自己手中

C.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的主张

D.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

【答案】AB

【解析】

选项A、B正确。张成功对黎明丽提出的有关财产的事实予以了承认,根据自认制度,法院可以将其作为判决的根据。

选项C错误。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张成功对其主张并没有认可,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选项D错误。《证据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据此可知,张成功为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过程中对自己有第三者的承认,不可以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5.关于法院宣判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的内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上诉权利

B.上诉期限

C.上诉法院

D.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答案】ABCD

【解析】

选项A、B、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王某花8000元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妇女钟某,强行奸淫之后,又转手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
B.强奸罪
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拐卖妇女罪

答案:D
解析:
王某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钟某,即属拐卖妇女罪,其强行奸淫行为不另行定强奸罪,而作为拐卖妇女罪一罪的加重情节对其加重处罚。因此,选D。

★ 2008年8月,县公安局在审查孙某卖淫案中发现张某曾有嫖娼行为,遂于当年9月对张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张某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定张某的最后一次嫖娼行为发生于2006年5月,张某当时付给孙某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对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维持对张某的处罚决定
B.变更对张某的处罚决定
C.撤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
D.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答案:C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54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

《专利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关于该查封、扣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该查封、扣押的期限,可以作特别规定
B、被查封的产品可以由假冒专利嫌疑人自己保管,也可以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保管
C、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实施该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
D、因该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假冒专利嫌疑人承担
答案:A
解析:
《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行政法规对查扣期限可作出特别规定,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属于行政法规,故A项对。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据此,查封物,不得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可以由行政机关保管,也可以第三人保管,故B项“由假冒专利嫌疑人自己保管”错。根据该法第24条第1款,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故C项“三日内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错。根据该法第26条第3款,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D项“由假冒专利嫌疑人承担”错。

2012年5月1日,甲某乘飞机到国外出差,途中飞机失踪,甲某生死不明。2014年6月1日,甲某的妻子乙某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某死亡。在此之前,甲某欠丙某债务2万元,甲某有个人财产价值10万元。法院受理死亡宣告申请期满之后,于2015年6月5日,法院判决宣告甲某死亡。另外,甲某尚有一子一女,儿子已成年,女儿尚未成年。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个?

A.乙某最早可以在2014年5月2日申请宣告甲某死亡
B.宣告死亡判决作出后,2012年5月1日为甲某的死亡日期
C.甲某的债务消灭,其继承人可以继承甲某的全部财产,但需要用遗产偿还甲某的债务
D.宣告死亡判决作出后,乙某欲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甲某的父母无优先抚养权
答案:D
解析:
《民法总则》第46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据此,因为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一般情形下,2年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甲某在2012年5月1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次日开始计算2年,2014年5月1日2年届满,故从5月2日起可以申请宣告死亡,A正确,不当选。《民法总则》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据此,因为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的,意外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故B正确,不当选。甲某被宣告死亡后,因为主体的灭失使得法律关系消灭,但是,继承人在继承甲某的遗产时,应当在甲某的遗产范围内首先清偿甲某的债务,故C正确,不当选。《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据此,D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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