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11)
发布时间:2020-09-1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
B.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
【答案】A
【解析】本题AB项考查证据交换,CD项考查举证期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据此规定,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法院依职权实施,故此项正确。
B项:根据第37条第1款规定:“经当事人申请的,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而非是应当或必须在开庭审理前组织证据交换。”另外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因此,B项说法错误。
C项: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规定,申请延期举证的次数并非只有一次,故此项错误。
D项:《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一)项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据此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如该证据材料属于法定的新证据,则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故此项错误。
2.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B.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C.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D.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自认。
A项: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己不利的事实予以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据此规定,能证明当事人的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该承认不产生效力,故此项正确。
B项: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因此,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能适用自认,但在身份关系的案件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依旧是可以适用自认的,故此项正确。
C项: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据此规定C项正确。
D项:第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据该规定,在一般授权时如果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故此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该法对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不同的规定
C.该法在父母子女关系上倾向于适用保护弱者权益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
D.父母子女关系首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B.民政局的告知行为对张某的权益明显没有实际影响,故不可诉
C.该研究所为本案第三人
D.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的,该研究所有权提起上诉
B、直接依据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C、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D、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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