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7)

发布时间:2020-09-07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构成犯罪

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生产、销售假药罪。

根据《刑法》第140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本题中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构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本题中杨某以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生产避孕药,属于上述规定的假药,触犯了《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生产假药罪,因此杨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与生产假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故D项正确。

2.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依据《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绑架罪的行为特征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人质,以继续扣押或以加害人质相威胁或以释放人质为条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

这里的“第三人”包括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机构和组织。绑架罪与抢劫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绑架罪是利用第三人对被绑架人的担忧向第三人勒索财物,行为人有利用人质的意思即可,而不论其是否取得财物或者取得财物的结果是否为其利用意思所致。抢劫罪则是直接向被控制人索要财物。其次,绑架行为包含了非法拘禁的行为,此种情形下不再对非法拘禁的行为定罪处罚。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承包经营某国有企业内部招待所。由于招待所生意不好,甲找来乙协商,由甲负责提供 场所和管理,乙负责物色卖淫女。乙找来6名女性后,甲随即安排这些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50%的嫖资作为“管理费”。甲、乙平分非法所得。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拘留了甲和乙, 同时抓获了正在招待所内嫖娼的丙和卖淫女丁。另查明:丙先后3次到此嫖娼(其中一次,丙明知对方为13周岁的初中女生而与之进行了性交易);丙和丁均患有梅毒。
乙的行为的性质不属于:
A.协助组织卖淫罪 B.介绍卖淫罪
C.从犯 D.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答案:A,B,C,D
解析:
乙与甲属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乙不属协助组织卖淫罪,其虽与甲存在分工,但其行为不是帮助行为。因此A项当选。乙的行为亦不属介绍卖淫,因此B项当选。乙是主犯,因此C项当选。乙的行为亦不属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因此D项当选。

关于法律现代化,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与道德的相互分离
B.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成为实质法
C.法的现代化更加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
D.法的现代化要求法律更加具有可预测性
答案:A,C,D
解析:
考查法律现代化。B选项错误,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成为形式法。在法和道德相互分离的背景下,法的合法性越来越依赖于确立和证成它的形式程序,如宪法确立的立法体制、经由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科学合理的立法过程等。

关于刑罚目的和功能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人
B.一般预防的对象是所有的犯罪人
C.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表现为消除再犯的条件、个别威慑和教育感化
D.刑罚对犯罪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功能,表现为对一般公民的威慑、教育和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安抚、补偿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对刑罚目的和功能的理解。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非惩罚犯罪人,因此A项不能选,而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对象是预防尚未犯罪的人,而非所有的犯罪人,因此CD为正解。

潘某丈夫早年去世,生有二子一女,分别为 潘甲、潘乙和潘丙。潘乙于2000年5月起与董某同居,同年10月,潘乙写下一份“郑重声明”,内容为若 其在人身安全方面出现过重的伤或亡,其朋友董某将 取得其全部家产,其他兄弟姐妹均无权占有。2001年 4月,董某与其丈夫经协议离婚。离婚后,董某继续与 潘乙同居。2001年11月,潘乙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 亡,留下房屋及存款等共计3万余元遗产。为遗产继 承引起纠纷,潘某诉至法院。经査,潘某已82岁高龄, 无养老金、退休金等收入,依靠子女赡养生活,但潘甲、 潘丙生活拮据,潘乙为盖房向村里借款1万元未还。 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潘乙所写声明无效,其遗产全部由潘某继承
B.潘乙遗产应为潘某保留必留份
C.潘乙遗产应偿还所欠村里借款1万元
D.潘乙所写声明有效,其遗产全部由董某取得

答案:B,C
解析:
。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继承法》第 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 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题中,潘乙 所写郑重声明应属于自书遗嘱,虽然在立该遗嘱时,董 某与其为婚外同居,但在遗嘱生效时,董某与潘乙均为 未婚,其同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潘乙将其遗产遗赠给 董某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A选项错误。《继 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 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题中,潘乙为盖房而 向村里借款1万元系其应负债务,其遗产应当先偿还 该债务后再执行遗赠或者继承,故C选项正确,D选项 错误。《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 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 额。”《继承法意见 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 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 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 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本 题中,潘某年已82岁,又无养老金和退休金等生活来 源,其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潘 乙所立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留份,其遗产扣除该必留 份后才可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故B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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