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7)
发布时间:2020-09-07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承租乙的房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为其售房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30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触犯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是诈骗罪的教唆犯
B.甲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正犯
C.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D.由于存在牵连关系,对甲的行为应以诈骗罪从重处罚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以及牵连犯。
A、B项:本题中,甲伪造了身份证与房产证,房产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因此甲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80条: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证件后,甲利用不知情的中介公司实施了诈骗行为,甲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而不是教唆犯。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C、D项:牵连犯,是指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且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本题中,甲为了实施诈骗行为而伪造了身份证与房产证,其伪造证件的行为与诈骗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牵连犯是处断的一罪,实行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因此对于甲应当以重罪诈骗罪一罪论处,C、D两项说法正确。
2.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情形的认定。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中的“归个人使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归个人使用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本题中C项不属于该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不属于归个人使用,为本题当选项。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B.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 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 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C.销售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 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 10倍的赔偿金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 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 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3条,B选项的说法正确, 当选。
根据第96条,C选项中并未区分明知与否,故C 选项说法错误。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1条的规定,地 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只 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 分,而没有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行政部门那样还可以要求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规 定,故D选项说法错误。
B.医院实施该手术,无法取得田某的同意,可自主决定
C.如因医疗器械缺陷致损,患方只能向生产者主张赔偿
D,医院有权拒绝提供相关病历,且不会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B.合同无效
C.合同待生效
D.合同可撤销
张伟、张英、张杰与张强遗产继承纠纷案
张伟、张英、张杰三兄弟为继承父亲张继业在甲县所遗留下的一栋房屋和家具发生纠纷,由于张继业生前一直与张伟生活在乙市,张继业死后,其在甲县留下的一栋房屋和家具一直为张伟占据和使用。张英、张杰和张继业的侄子张强提出要求作为张继业的法定继承人分割该遗产,但是张伟始终没有答应,并一直占有该房屋及家具不愿搬出或分割。张英与张杰遂于201 1年10月起诉至甲县人民法院。
张伟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称他们在协商纠纷的过程中曾约定由丙市人民法院管辖,甲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予以驳回。 2012年1月甲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张伟继承房屋的1/2,张英与张杰各继承房屋的1/4,家具由3个人平分。张英和张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在201 2年4月作出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关于家具分割的判决,而将房屋部分改判为:张伟、张英和张杰各继承房屋的1/3 。
201 3年5月,死者张继业的侄儿张强从海外出差回来,听说此事后,便向甲县人民法院出示了张继业的书面遗嘱:“因侄儿张强对我尽了赡养义务,我死后他应与我的三个儿子张伟、张英、张杰同样分得一份遗产。”经查实,张继业的遗嘱属实。甲县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张强的请求,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再审建议,由甲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重新进行了审理。
【问题】
1.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2.甲县法院院长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张强申请再审符合法律程序吗?如果你是张强的律师,你打算如何申请再审?假设:本案重新依法定程序经过再审作出判决后,张伟仍坚持占据房屋及家具,张英、张杰、张强无奈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强制执行应由哪个法院负责?
5.如果张英在执行程序中死亡且有合法继承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张伟在执行程序中死亡且没有合法继承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甲县法院院长的行为不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程序提起的规定,仅有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以及其上级法院才有权提起再审,因此,甲县法院无权就上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决定再审。
3.从时间上来看,张强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要求,但其不应向甲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甲县人民法院不但无权决定再审,也无权接受再审申请。如果作为张强的律师,可以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4.应当由甲县人民法院负责本案的执行。
5.如果张英死亡且有合法继承人,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如果其有合法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应裁定中止执行。
6.如果张伟死亡且无合法继承人,法院应当继续执行,将其生前占据的财产予以返还。
本案全面考查了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内容,考生要厘清以下两个要点:第一,明确法院决定再审的情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可决定本院裁判的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高级、中级和基层法院裁判的再审,上级法院可以决定下级法院裁判的再审。第二,明确已决定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的情形。这是《民事诉讼法》修订涉及的内容,对于一般的案件,法院决定再审后应裁定原裁判中止执行,但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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