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6)

发布时间:2020-09-06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乾隆五十一年,四川发生一起杀人案:唐达根与宋万田本不相识,因赴集市买苞谷遂结伴同行。途中山洞避雨,宋万田提议二人赌钱。后宋万田得赢,唐达根将钱如数送上。归途,宋万田再次提议赌钱,唐达根得赢。宋万田声称唐达根耍骗不肯给钱,唐达根与之争吵进而双方互殴,争斗中唐达根将宋万田打死。依据《大清律例》及《大清律辑注》,你认为唐达根有可能被官府认定犯下列哪些罪行?

A.唐达根系没有预谋、临时起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故杀”

B.唐达根系恼羞成怒,欲夺赌钱故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谋杀”

C.唐达根系无心之下,斗殴中不期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斗殴杀”

D.唐达根系无怨恨杀人动机,“以力共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戏杀”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故杀与谋杀制度。

《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谋杀”是指有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来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由此可推知A、C项符合题意。

2.关于外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罗马法规定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享有完全行为能力

B.《法国民法典》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的立法精神

C.美国《联邦宪法》序言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审判活动中被援引

D.英国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

【答案】BD

【解析】

A项:罗马法规定,年满25周岁,有法律人格的成年男子享有完全行为能力,A项缺少有法律人格这一条件,错误。

B项:《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在法典中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故B项正确。

C项:美国《联邦宪法》由序言和7条文本组成。根据联邦法院解释序言虽然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故C项错误。

D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至上”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被称为“基本立法”,D项正确。综上本题选BD。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2000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在乙公司催款后不久,甲公司将其仅有的固定资产该公司的办公大楼以低于市场价格800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公司,得价款1100万元。丙公司在协商该买卖合同过程中也知道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乙公司得知甲卖楼后,再次催要,甲公司偿还1100万元后已确无偿还能力。为此,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就该办公大楼的买卖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项?()
A:乙公司有权要求法院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B:甲、丙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事由,乙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无权主张撤销合同
C:如果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是明显不合理而接受转让的,债权人乙公司不应当行使撤销权
D:不论丙公司是否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属明显不合理,乙公司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答案:A,C
解析: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出售其办公大楼的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低于市场价格800万元),且买受人丙知道了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因此符合《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行使撤销权,从而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问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是明显不合理而接受转让的,债权人乙公司不应当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74~75条的规定,A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故B项错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生效后,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故D项错误。撤销权的效果在于财产的回归,债权人并不直接获得财产,因而C项正确。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故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没有法律根据;选项C陈述不准确,实际上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它的设置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选项D的错误在于孙某必须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权利而不得直接向田某主张。

张某长期单身,为了能达到和王某结婚的目的,谎称自己是美籍华侨,拥有巨额资产,以此骗取了王某的信任,结婚后王某才发现上当受骗,导致精神失常。张某的行为:()

A:构成诈骗罪
B:构成招摇撞骗罪
C:构成强奸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解析:
【考点】犯罪构成要件。详解:诈骗罪在主观方面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骗取结婚的不属于诈骗罪范围;招摇撞骗罪要求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中,张某未使用暴力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故也不构成强奸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能算是民事欺诈。

案情:
莫某通过互联网认识蒋某后,以5500元人民币向蒋某购买了1100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11万元。莫某携带此假币窜到某市,以假币购买小商品换取真人民币的方式到处作案,一共使用了52张10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莫某在出售假币,并从其身上查获20张100元的假人民币,在其组织的出租屋内查获1000余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另查获,莫某到陈某的租住地打麻将,以250元人民币出售给陈某50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5000元。
问题:
(1)莫某购买假币后,又将其中一部分假币出售的行为如何认定?
(2)莫某购买假币后,除出售的一部分外,还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对其使用假币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3)莫某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其在现场及住所处的假币是否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

答案:
解析:
(1)莫某的行为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以低于票面额的价格买进伪造的货币后,又将其中一部分以低于票面额的价格卖出,实施了购买、出售两种行为方式。但刑法将出售、购买罪设计为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假币事实,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确定罪名,不再实行数罪并罚。莫某购买和出售的也都是同一宗假币,应当认定为出售、购买假币罪。
(2)莫某购买、出售假币后又使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出售、购买假币罪,并且应从重处罚。使用假币与出售、购买假币罪是数个犯罪行为,行为人购买假币后出售、使用的,以出售、假币罪从重处罚。
(3)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币罪的犯罪数额。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地查获的假币,也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币罪的犯罪数额。

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都是宪法实施保障的重要方式,关于二者区别的表述,以下正确的是、

A、在附带性审查中,提出审查的主体既可能是诉讼中的原告,也可能是诉讼中的被告;而在宪法控诉中,提出审查的是普通公民
B、附带性审查依赖于具体的争诉,而宪法控诉则不需要有具体的纠纷存在,可单独提出宪法控诉
C、附带性审查是一种主动性审查,由法官对法律进行附带的主动审查,而宪法控诉是被动性审查
D、在附带性审查中,被裁决为违宪的法律、法规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在宪法控诉中,被裁决为违宪的法律、法规具有溯及力
答案:A,B,D
解析:
附带性审查是一种被动性审查,审查机关不主动启动一个审查程序,而宪法控诉则是一种主动性审查,它不依赖于诉讼的存在,所以C错误。需要注意的是,二者在审查主体方面也有区别,附带性审查在多数国家由普通法院进行审查;而宪法控诉是德国宪法法院实行的审查方式,是由宪法法院这一特定的机关对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还有,审查的后果也不同,附带性审查的后果是凡被法院宣布为违宪的法律,一般不再被援用,它并不导致这一法律在法典或法律性文件上被删除的后果,而在宪法控诉中,如某一法律被宣布为违宪,一般需要以公告的方式宣布该法规失效。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