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8-29)

发布时间:2020-08-2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

请回答第1—3题。

1.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许某是原告

B.葛某是被告

C.云峰公司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云峰公司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A

【考点】公司的解散

2.依据法律,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县法院

B.乙县法院

C.丙县法院

D.丁县法院

【答案】C

【考点】公司的解散

3.关于许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是给付之诉,法院可作出保全裁定

B.本案是变更之诉,法院不可作出保全裁定

C.许某在申请保全时应提供担保

D.如果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将影响云峰公司的正常经营,应驳回保全申请

【答案】CD

【考点】公司的解散

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请回答第4—6题。

4.关于本案中仲裁庭组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京发公司有权选定李某为本案仲裁员

B.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员

C.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刘某为首席仲裁员

D.本案仲裁庭的组成合法

【答案】ABCD

【考点】仲裁庭的组成

5.关于本案的裁决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裁决书应根据仲裁庭中的多数意见,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

B.裁决书应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驳回京发公司的请求

C.裁决书可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但必须有首席仲裁员的签名

D.无论蓟门公司是否签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答案】AD

【考点】仲裁裁决书

6.关于蓟门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蓟门公司应向S仲裁委所在地中院提出申请

B.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撤销申请

C.法院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D.法院应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答案】A

【考点】仲裁裁决的撤销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 唐代的“六赃罪”仅限于身份犯的有、()
A.坐赃罪 B.受所监临赃
C.不枉法赃 D.枉法赃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罪名。唐代把侵夺官、私财物的行为归为六类,定名为“六赃罪”,即枉法赃(接受当事人的财物而枉法处断的行为)、不枉法赃(接受当事人财物,没有枉法处断的行为)、受所监临赃(监临主司官员收受所辖部内之人馈赠钱物的行为),此三者皆为职务犯罪,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构成此类犯罪,故称身份犯。其他三赃分别是坐赃、强盗赃、窃盗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

甲是腾达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因个人事务,甲需要从银行贷款,于是甲操纵董事会作出以腾达公司名义为甲的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公司股东乙、丙、丁、戊发现了这一问题,发表了以下言论,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乙认为,公司为作为股东的甲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决议方式作出
B:丙认为,在该决议已经作出之后,应当尽快以股东身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法律规定的期限是60日
C:丁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戊认为,如果召开股东会对此事进行表决,甲也不能参加
答案:B
解析:
【考点】公司对外担保。详解:《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可见,腾达有限责任公司为作为股东的甲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决议方式作出,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如果召开股东会对此事进行表决,甲也不能参加,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2条前两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题中的决议属于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无效,所以不在股东请求法院撤销的范围内,也不适用期限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甲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

下列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有:

A:周某武装掩护走私汽油,偷逃税款500余万元
B:何某未补办手续,在保税区中将来料加工的黄金在境内销售,偷逃关税15万元
C:蒋某直接向走私淫秽物品的行为人收购淫秽物品以出售牟利,数额巨大
D:银行工作人员许某得知走私犯罪分子走私获利后,为其提供账户协助资金转移
答案:A,B
解析:
A选项中,武装掩护走私行为,法条规定的意思是按走私武器、弹药罪处刑,而不是以此罪名定罪,罪名仍根据走私对象来定;依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走私黄金“出境”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B选项为入境,故只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C选项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D选项因事先无通谋,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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