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3)
发布时间:2020-09-0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快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B.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C.不论是否属于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逮捕由检察院决定
D.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答案】B
【考点】再审的审理法院、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及对原判决的影响
【解析】
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可知,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非“应当指令”,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自己审理。
B项正确,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可知,B项说法正确。
C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可知,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而非全部由检察院决定。
D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可知,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是“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而非“应当中止”。
2.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
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答案】B
【考点】执行;暂予监外执行
【解析】
A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一至四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相比1996年《刑事诉讼法》,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强调了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也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而不是增加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所以A不当选。
B项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本条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内容,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监督。故B选项当选。
C项、D项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相比1996年《刑事诉讼法》,此条文没有任何新增加内容。故C、D选项不可选。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若丁在汇票上未记载保证日期,则2014年10月5日为保证日期
C.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提供保证
D.若丙拒绝承兑,则王某只能先要求被保证人付款。只有在被保证人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丁付款
B、王某脸上生有很多青春痘,某商场销售员大力推荐王某使用某公司生产的中药面膜,并告诉王某厂家承诺7日内无效全额退款,并赔偿一切损失,王某遂购买了该面膜,使用后无任何效果。王某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厂家赔偿吗?
C、李某在某超市购买了某食品厂生产的一袋饼干,食用后出现恶心呕吐现象,经检查发现该饼干已变质,经查,饼干变质是由于超市储存方法不当所致,李某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要求食品厂赔偿吗?
D、胡某购买了一台某医疗器械厂生产的高血压治疗仪,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后突然出现中风现象,胡某提请权威科学部门鉴定,但是权威科学部门无法证明胡某中风和使用高血压治疗仪之间有关系。胡某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医疗器械厂赔偿吗?
A.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成立抢夺 罪的,应作出抢夺罪的有罪判决
B.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成立枪夺 罪的,应作出抢夺罪的有罪判决
C.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作无罪判决
D.应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讲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可见,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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