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9)

发布时间:2020-09-0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距离主观题考试的时间也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1.【答案】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转移给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另有约定,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打算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因此,打算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甲公司。

2.【答案】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都是有效的。

3.【答案】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4.【答案】不能。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打算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戊公司的原因拒绝付尾款。

5.【答案】《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于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存,因此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不可以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6.【答案】有效。因为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视为其对张某无权代理的追认。

7.【答案】有效。因无权处分订立和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8.【答案】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即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受让并完成交付,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甲公司无权要求其返还。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答案:
解析:
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4.有效,因为尽管丁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其所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5.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该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本案中, 债权与汽车无牵连关系。
6.辛有权向戊、己公司、庚请求赔偿,因为戊系承租人,系汽车的使用权人;庚是己公司的雇员,庚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己应当承担雇用人(或雇主)责任;庚系肇事人(或者答直接侵权行为人)。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应该由破产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应当申报债权,如果对于债权有争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甲乙两国是邻国。乙国新一届政府决定在其境内部署进攻性武器,甲国认为乙国行为对其构成威胁,于是向乙国境内发射导弹,将乙国一处正在修建的导弹发射装置摧毁。对于此行为,根据1974年《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国的行为构成侵略,因为其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武器
B.乙国的行为构成侵略,因为其部署了威胁甲国的进攻性武器
C.甲国的行为构成国际法上的自卫
D.甲国为了维护其主权,可以将乙国正在修建的导弹发射装置摧毁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甲国的行为属于“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的侵略行为,A正确。乙国只是在其境内部署进攻性武器,虽然可能不符合某些协定,但并不构成“侵略”,B错。自卫在国际法上是使用武力的合法性依据之一,但自卫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必要性、相称性和安理会主导三项原则。一般而言,自卫权的行使应针对实际已发生的外来武装攻击行为。而本题的乙国尚未进行武装攻击,C错,D也不正确。

甲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的争议在国际商会进行了仲裁,为了使该裁决能在中国执行,甲国某公司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该国际商会的裁决。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对于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只有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法院才予以审查
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
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仲裁。A正确,依《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对于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协议的,需要由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法院才予以审查,法院不主动进行审查。B正确,依《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的规定,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是穷尽性的。C错误,依该公约第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法院应拒绝执行该裁决,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D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因此,对于该侵权性质的裁决法院也应当执行。

下列哪些事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丁作机构的具体职责?( )

A.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B.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C.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D.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答案:B,C,D
解析:
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故BCD的说法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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