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8-30)

发布时间:2020-08-30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C

【考点】正当防卫

【解析】

本案中,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此时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乙重伤之后已经失去继续侵害的能力,并有死亡的危险,甲具有救助的义务(合法行为仍然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中的义务来源)。面对乙的哀求,甲既不报警也不将不法侵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导致其流血过多而死亡,而该死亡结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故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认为,本题要考核的不是甲故意还是过失导致乙的死亡,因为案情设计本身,无法确定甲是故意还是过失的责任心理。此外,认定甲的防卫行为导致过当的记过,必须结合之前的防卫行为加以理解,故难以评价甲不救助的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犯罪。C选项对,ABD错。

2.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

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

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

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

【答案】D

【考点】抢劫罪

【解析】

A选项错误。根据司法解释,入户抢劫是指为了犯罪,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具有家庭生活内容的空间抢劫,甲进入商店抢劫,不是入户。

本案中,甲持枪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勒令对方当场交付财物的,成立抢劫罪。抢劫罪既遂标准有二:侵犯人身权造成轻伤害以上后果或者侵犯财产权破坏了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所以在持枪抢劫的情形下,只有出现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才是既遂。甲虽然为了抢劫付出了100元的损失,但这不是刑法的评价内容,甲对于被害人的88元构成抢劫罪。BC错,D正确。

3.《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

B.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

C.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

D.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答案】D

【考点】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解析】

A选项正确。教唆犯属于共犯的一种情形,只要能认定为共犯,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可以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前段的规定。

B选项正确。对于教唆犯,刑法并没有规定独立的处罚原则,而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是起主要作用的,则属于主犯;如果是起次要作用的,则属于从犯。

C选项正确。教唆犯与间接正犯并不是对立关系。一方面,(故意)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也符合“(故意)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条件,完全可以认定为“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情形。另一方面,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适用该款规定,那么,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的,更应该适用该款的规定。

D选项错误。《刑法》第29条是关于教唆犯的处罚规定,而按照当前我国刑法规定以及主流的刑法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教唆犯的成立必须要求教唆他人实施故意犯罪,而不包括教唆他人实施过失犯罪。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在一次保险法课上,甲、乙、丙三位同学就保险法的有关问题展开了讨论。甲认为:①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上的利益;②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买到的只是一个将来可能获得补偿的机会,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乙认为:①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则超过的部分无效;②保险人应在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5日内履行其义务。丙认为:①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要求增加保险费,若不作任何表示,视为默认;②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时,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若不解除合同不得增加保险费。下列哪个选项中的观点均为正确?()

A:甲的观点①、乙的观点①
B:乙的观点①、丙的观点①
C:甲的观点②、乙的观点②
D:甲的观点②、丙的观点①
答案:B,D
解析:
【考点】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合同的特征;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处理;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期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人的权利;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时保险人的权利。详解:《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此,甲的观点①不正确。“射幸”就是碰运气,保险是用来应对危险的科学方式,作为保险标的的危险必须是:发生与不发生不确定;何时发生不确定;一旦发生造成多大的损失不确定的,这样为应对危险而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是否要承担实际的赔偿责任就是不确定的,投保人是否会支出少量的保险费而最终获得保险人的巨额赔偿也就是不确定的,因此,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故甲的观点②正确。《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乙的观点①正确。《保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因此,乙的观点②不正确。《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丙的观点①正确。《保险法》第51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因此,丙的观点②不正确。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决定直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不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B:对于自诉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按照自诉案件程序审理
C:自诉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起诉
D:在适用普通程序后又发现可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再次变更为简易程序
答案:A,B,C
解析:
(原答案为BC)【考点】简易程序变更普通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由此可见,不论按照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提起公诉,检察院都应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证据。法院可以决定直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无需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所以A项正确;依据第2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所以B、C项正确;我国只规定了简易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未规定普通程序可转为简易程序,所以D项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裁决申请法院执行,在 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 行?( )
A.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 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B.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 无权仲裁
C.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范围为合同争议,裁决作出 后,当事人以仲裁对违约行为裁决的实际金额与合同 约定的违约金不同为由申请不予执行
D.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法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A、B、D 3项均属于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此外,在仲裁庭认定 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 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以及裁决违 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都可以裁定不予执行。虽然对违 约行为的实际处理结果与合同约定不同,但都属于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纠纷,仲裁庭所仲裁的事项属仲 裁协议的范围。故C项不符合题意。申请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是考生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考 生在记忆的基础上,要比较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 决与涉外仲裁裁决情形的区别。

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
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1)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
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
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
请回答第题。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肇事行为
B.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
C.对甲应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
D.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数日后向警方投案如实交待罪行的,成立自首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交通肇事罪、自首。 ABC项,甲在逃逸之前,其违章肇事行为已经使得胡某身负重伤,在其逃逸之后,急救人员在5分钟内即赶到现场,并没有耽误对胡某的救治,如此,胡某的死亡是因为甲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伤势过重而引发的,并不能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当然不能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故A项正确,BC项错误。
D项,甲成立交通肇事罪,数日后向警察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罪行的,符合一般自首的要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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