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条约的缔结(1)
发布时间:2020-09-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条约的缔结,一起来看看吧!
一、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
条约的缔结程序一般包括: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和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具体所采用的缔约方式和程序取决于缔约方的约定和选择。
(一)约文的议定
约文的议定包括缔约方为达成条约而进行的谈判、约文起草和草案的商定。全权代表进行谈判缔结条约须具备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谈判缔约,或使馆馆长议定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条约约文,或国家向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或其机关之一派遣的代表,议定在该会议、组织或机关中的一个条约约文,由于他们所任职务,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仍被认为代表其国家。
关于条约的作准文本,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以中文和缔约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以附加使用缔约双方同意的另一种第三国文字,作为同等作准的第三种正式文本或者作为起参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经缔约双方同意,也可以规定对条约、协定的解释发生分歧时,以该第三种文本为准。 某些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以及同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或者依照有关国际组织章程的规定,也可以只使用国际上较通用的一种文字。”
(二)约文的认证
约文的认证是指谈判方确认共同同意该约文是正确的和作准的,应作为当事方之间拟缔结的条约约文。认证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草签。由谈判代表将其姓氏或姓名的首字母签于条约约文下面,表示该约文不再更改。草签通常用于在约文议定后须经过一段时间才举行条约签署的情况。
2.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此种签署是等待政府确认的签署,表示一种特殊的待定状态。在签署人所代表的本国确认以前,它只有认证条约约文的效力;如待核准的签署经该国确认,即发生正式签署的效力。
3.签署。签署是指有权签署的人将其姓名签于条约约文之下。签署首先具有对约文认证的作用,是约文认证的一种方式。此外,根据条约本身的规定或有关各方的约定,签署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1)如经条约规定或各有关方约定,签署意味着签字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那么此时的签署就具有了认证和接受拘束的双重意义。
(2)对规定或约定需要批准的条约,签署除对约文的认证外,还含有签署者代表的国家初步同意缔结该条约的意思,虽然该条约对于该国尚无法律拘束力,但该国签署之后不应作出有损条约目的宗旨的行动。若签署国嗣后明确表示不予批准,则该签署只具有认证的作用。
4.通过。当前国际实践中,多边公约的认证有时采取经有关各方代表会议通过的方式进行。即在公约草案拟定后,召开各国代表会议对草案进行讨论和修改,然后以表决或协商一致来通过约文。
(三)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
缔约主体只有作出同意受某一条约拘束的表示,才能成为条约的当事方。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可由该条约规定或由有关各方约定。实践中采用的主要方式有签署、批准、加入和接受等。
1.签署。一国通过签署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发生于下列情况:
(1)该条约规定签署有这种效果;
(2)各谈判国约定签署有这种效果;
(3)该国在其代表的全权证书中或在谈判过程中表示该国赋予签署这种效果。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待核准的签署经其本国核准确认后也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2.批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列举了以批准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四种情况:
(1)条约中规定须经批准;
(2)各谈判国约定条约需要批准;
(3)一国代表对条约作须经批准的签署;
(4)在谈判代表的全权证书中或在谈判中有须批准的意思表示。
是否批准及何时批准一项条约,由各国自行决定。国家没有必须批准其所签署的条约的义务。
关于条约的批准,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七条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
(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批准。双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与缔约另一方互换批准书的手续;多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向条约、协定的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交存批准书的手续。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
关于条约的核准,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八条规定,“本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国务院规定须经核准或者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核准的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核准。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经核准后,属于双边的,由外交部办理与缔约另一方互换核准书或者以外交照会方式相互通知业已核准的手续;属于多边的,由外交部办理向有关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交存核准书的手续。核准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可见,我国根据条约的重要程度规定了不同的批准或核准程序。对于《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批准,批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对于《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由国务院决定是否核准,核准书由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
3.加入。加入是指未对条约进行签署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式。加入多用于开放性多边条约,可以加入的条约由条约本身规定或相关国家约定。加入是国家确定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表示,因而加入一般不须再经批准。
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十一条规定:“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定。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的程序如下:
(一)加入属于本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范围的多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后,提出建议,报请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加入的决定。加入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二)加入不属于本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范围的多边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后,提出建议,报请国务院作出加入的决定。加入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可见,在我国,条约和重要协定的加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加入的决定,加入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其他协定和条约性质的文件的加入由国务院决定,加入书由外交部长签署。
4.接受和赞同。通过接受和赞同表示同意条约拘束的情况实践中有两种:(1)没有在条约上签署的国家,用接受和赞同来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成为条约的缔约国。其效果类似于加入。(2)国家在条约上签署以后,用接受和赞同表示最终同意受条约的拘束。其效果类似于批准,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批准手续。国家选择接受方式而不是加入或批准方式缔结条约的原因多是基于其国内法。
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十二条规定:“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经中国代表签署的或者无须签署的载有接受条款的多边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后,提出建议,报请国务院作出接受的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可见,在我国,多边条约和协定的接受,由国务院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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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C.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D.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B:专某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C:专某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提出上诉
D:专某可以撤回起诉
如调解委员会调解失败,解决的办法有:
B.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要求林剑居住地的街道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
C.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
D.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B:李四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
C:王五构成窝藏、包庇罪
D:赵六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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