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怎样备考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21-02-28


如何备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怎样合理安排复习。小伙伴们是不是都很想知道呢!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了复习方法,一起来看看吧!

一、关联记忆法

在记忆某法条时,把与该法条相关的法条放在一起记忆。例如,在看到《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时,应联想到《刑法》第87、88、89条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

二、对比记忆法

在记忆某法条时,把与该法条相似的法条放在一起对比记忆,以免相互混淆。例如,关于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的清偿顺序的问题,《破产法》第37条、《公司法》第195条、《商业银行法》第71条、《保险法》第91条都规定了清偿顺序。大家一定要把这些法条对比记忆,弄清各自的适用范围以及各种清偿顺序的特殊之处,否则极易记混。

三、夯实基础:

看书、听音频的重要性相信大家都清楚。每学完一章都要做该章节的笔记,这样才能够让知识点在脑海中更加深刻,“笔记”就是一个致命失误,如果不好好做笔记,会导致该章节的内容学不懂,然后就一直拖欠 ,让自己形成不做笔记的坏习惯。

四、查漏补缺:

很多人将司法教材知识学完一遍,只求一味的做题,为了做题而做题。忽略错题回顾,这样不行的。做完题目之后,不要光对答案,对完答案之后还要反过来分析题目为什么错了,找出自己做错的原因。

五、做最近六年真题:

每一年的套题都要按照实战来对待,争取做两遍,多多益善。老师要求每一卷都要达到90%的正确率,也就是每一卷都要135分以上。

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是错误的

B.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C.孙华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

D.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错误的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据此可知,法院采用电话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是合法的。选项B正确。《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以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据此可知,孙华的再审理由符合法律规定。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可知,孙华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本案属追索医疗费的案件,法院可以不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有:()

A: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主犯也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B:张某和李某在对刘某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李某突发恻隐之心,自动停止自己的行为离开现场,张某独自完成强奸行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C:张某唆使14周岁的少年实施盗窃,张某是教唆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
D:张某胁迫司机李某参与抢劫银行,李某开始不愿意,后积极主动参加,其行为不应当再按照胁从犯处理
答案:A,C,D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的分类。详解:选项A中,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故选项A正确。选项B涉及共同犯罪人的中止问题。在共同犯罪中,除了本人自动放弃犯罪外,还必须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的继续进行或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李某只是自己离开了现场,并未阻止张某的强奸行为,因此并不成立中止。故选项B错误。选项C,即使被教唆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如果确实对犯罪行为有认识能力,教唆者与其构成共同犯罪,成立教唆犯。同时,张某在客观上仍然教唆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因此仍然应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故选项C正确。选项D,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事先因为被胁迫参加,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应认定为主犯。所以选项D正确。

马某遭到牛某等一伙人的毒打,导致骨折、脑震荡。马某到公安机关控告牛某。公安机关以没有人能证明马某身上的伤是牛某打的为由,通知马某不予立案。如果马某不服,他可以:( )

A.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局
B.向人民检察院反映公安机关不立案的错误
C.对此不立案决定申请公安机关复议
D.向人民法院起诉牛某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监督。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有权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也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如果属于第三种自诉案件的范围,控告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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