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证券法概述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证券法概述,一起来看看吧!

一、证券的概念与特征 ★★

证券是表示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即载明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我国的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以及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证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证券具有投资属性。

2.证券是持券人财产权利的凭证。

3.证券是可以流通的权利凭证。

股票和债券的区别:

1.发行主体:股票发行限于股份公司;债券发行不限于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也可以发行。

2.风险不同:股票投资风险大,债券风险较小。

3.法律性质不同: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

【经典真题】股票和债券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主要证券类型。关于股票与债券的比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成为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主体

B.股票和债券具有相同的风险性

C.债券的流通性强于股票的流通性

D.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

【答案】D

二、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公司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金融债券、政府债券、外国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如期货、期权等)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其目的和实质是募集和融通资金并取得预期利益。

(一)证券发行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它是通过发行证券进行筹资的市场。它提供筹资、投资渠道,将投资者的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资本。发行市场主要由证券发行人、认购人和中介人组成。其中证券发行人包括政府、金融机构、公司和公共机构(如基金会等);认购人即投资者;中介人指证券公司、会计师、律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等。

(二)证券流通市场

证券流通市场(二级市场),是指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市场。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形式主要有两种,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场外证券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市场(主要针对未上市股票)。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是指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证券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公原则)

3.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合法原则。

5.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导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的有(  )。

A.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B.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C.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D.会议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答案:A,B
解析:
选项CD: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重大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査,公安机关根据侦査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采取了技术侦查措施。请回答下列问题:
在下列哪些犯罪案件中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
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B.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C.重大的贪污犯罪
D.盗窃罪

答案:A,B,C
解析:
A、B、C
考点:技术侦査措施的适用范围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杏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 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故ABC正确。D错误。

某市税务局局长张某于某日(星期日)驾驶单位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回乡下探母,途中不慎将在公路边正常行走的王某撞成重伤。同年5月14日,王某以肇事人员系某市税务局负责人,且肇事车辆为税务局公务用车为由,以某市税务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10万元。有关该案的表述,正确的有:

A:考虑职责因素,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应由税务局给予赔偿
B:张某的驾车撞人行为有重大过失,国家赔偿后,应向张某追偿
C:张某的驾车行为系个人行为,国家不予赔偿
D:王某应对张某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C,D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
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
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答案:D
解析: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时,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故A错误。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B中情况就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故B错误。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其中片面的对向犯是指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可运用共同犯罪理论将另一方认定为共犯进行处罚。故C错误。目前刑法理论通说承认片面的帮助犯。因此D正确。应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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