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国际民事诉讼(4)

发布时间:2020-09-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国际民事诉讼,一起来看看吧!

四、司法协助

(三)域外取证

域外取证是指基于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被请求国协助请求国调查案情,获得或收集证据的活动。域外取证和域外送达一样,是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一种行为。与域外送达相比,域外取证具有更严格的属地性,如果没有证据所在地国的准许,是不能在该外国境内实施取证行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和我国加入的《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域外取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代为取证,是指一国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向证据所在地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由后者代为进行取证。代为取证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以请求书的方式进行;

2)请求书通过被请求国指定中央机关(我国为司法部)转递;

3)仅限于调取已经或即将开始的司法程序(不包括行政程序)的证据,被请求国司法机关有权以被请求事项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为由,拒绝协助调取证据。

2.领事取证,即通过本国驻他国领事或外交人员在驻在国直接调查取证,一般是向本国国民调查取证。这种取证方式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但采取这种取证方式不得违反当地的法律,也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款规定,外国驻中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直接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3.特派员取证,即受诉法院委派专门的官员在外国调查取证。这一取证方式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一般持谨慎态度。我国原则上不允许外国特派员在我国境内取证,但在特殊情况下可特许外国特派员在我国境内取证。

4.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这种方式主要存在于一些普通法国家尤其是美国。大多数国家对此种取证方式采取反对态度。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未经我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一何外国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都不得在我国境内自行取证。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颇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经典真题】

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

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

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

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答案:A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反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C:裁定将案件移送某仲裁委员会审理
D: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
答案:D
解析:
【考点】仲裁的适用范围【详解】《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遗产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故甲乙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可以对案件继续审理。本题正确答案为D,A、B、C三项错误。

甲夜间潜人室内实施盗窃,结果发现是本单位同事家,于是放弃了盗窃的念头。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犯罪未遂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中止,什么是主动放弃犯罪。甲因为是同事家而自动放弃了犯罪。

下列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B.可以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C.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挪作他用
D.可以用于改建办公场所
答案:A,C
解析: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教材P360。

大学生甲为获得公务员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某机关领导)2瓶高档白酒,乙拒绝。次日,甲再次到乙家,偷偷将一块价值1万元的金币放在茶几上离开。乙不知情。保姆以为乙知道此事,将金币放入乙的柜子。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的行为成立行贿罪
B.乙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C.认定甲构成行贿罪与乙不构成受贿罪不矛盾
D.保姆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行贿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ABC项,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付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以行贿故意实施了行贿行为,成立行贿罪。由于乙并没有认识到财物,没有受贿的故意,不成立受贿罪。虽然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向犯,但是各自有自己的构成要件,成立行贿罪,并不意味着对方一定成立受贿罪。故ABC项正确。
D项,保姆没有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保姆误以为自己是在为主人的受贿罪提供赃物方面的帮助,由于主人没有受贿罪,所以保姆的帮助行为也不能成立犯罪。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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