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择模拟题精选(3)
发布时间:2020-08-20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有在复习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考的选择题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在王某涉嫌强奸李某案的侦查过程中,下列哪一项说法或做法,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A.在首次讯问王某时,王某声称,若无律师在场,将拒绝接受讯问。对此,侦查人员拒绝了他的要求,并继续进行讯问。
B.由于王某家中尚有无人扶养的母亲,故虽王某符合逮捕条件,公安机关仍对王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对王某的讯问,只能在王某家中进行。
C.由于李某身上的痕迹、液体、DNA等物质,对于本案的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故虽然李某不同意检查,但经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仍由法医检查了其身体,并提取相关生物样本。
D.李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初步认定王某和张某符合李某的描述。为锁定犯罪嫌疑人,在两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李某对此二人进行辨认。至少要准备身高、气质、体貌类似的5个人,才可以满足法定的辨认要求。
【考点】侦查行为;强制措施
【答案】A。
解析:A,我国法律并没有被告人接受讯问时的要求律师在场权。故侦查人员的做法并无不当。A正确,当选。
B,对王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无不当,但被监视居住的人,实际上并未被羁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讯问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指定的地点进行。虽然,王某被限制人身自由,但仍可传唤王某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故B错误,不当选。
C,强制检查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害人,不能适用强制检查,对其进行二次伤害。C错误,不当选。
D,《公安部规定》(2012)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多名辨认人对一个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分别进行;但未处理一个辨认人对多个辨认对象应当如何辨认。此处不应对法条做反向解释。而是应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出发,进行体系解释。由于《公安部规定》对于辨认对象的要求是不少于7人。设想,若一共有7个辨认对象,若能一起辨认,则7人无需任何陪衬对象,就可以进行辨认。这种辨认毫无意义。因而可以反推,一个辨认人对多个对象进行辨认时,也应个别进行。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修正)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或者一名辨认人对多名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个别进行。”从法理上讲,刑事证据的要求理应严于行政案件证据,故应参照上述规定,在刑诉中亦采取无论是“多辨一”还是“一辨多”都应个别进行的做法。同时,在一辨多的场合,每组辨认陪衬人不得重复使用,否则辨认人就能识别出来陪衬人,因而使得陪衬人失去作用。
结合选项,对两人进行辨认,应当分两组进行。第一组,被辨认的人数至少为7人。则至少应有6位陪衬人。第二组辨认时,之前的陪衬人不可重复使用,此时至少还有6位新的陪衬人。因此总的来说,对两个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至少有12位陪衬人才是合适的。D错误,不当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甲公司可限制因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赔偿责任
C.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公司应以货物成本加利润赔偿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的损失
B项,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所以B错误。
C项,根据《规定》第11条的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C正确。
D项,根据《规定》第6条的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所以D错误。
B.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C.非经背书转让,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D.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A.人身关系案件
B.涉外民事案件
C.海事案件
D.发回重审的案件
B.法国的法律,因为仲裁机构位于巴黎
C.瑞典的法律,因为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
D.美国的法律,因为一方当事人为美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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