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择模拟题精选(11)

发布时间:2020-08-20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有在复习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考的选择题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急需偿还“套路贷”,如若不还性命难保。甲于是向乙借款10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找到朋友丙,要丙为自己的借款提供担保,被丙拒绝。甲威胁丙,若丙拒绝提供担保,就杀了丙的妻子。丙连忙为甲的借款提供了担保。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都属可撤销合同

B.乙、丙之间的保证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C.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保证合同当事人乙、丙之间不存在胁迫,故乙、丙之间的保证合同有效

D.如果乙、丙订立保证合同时,乙知道甲的胁迫行为,那么受害人丙享有撤销权,否则,由于乙是善意的,丙不享有撤销权

【考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胁迫)

【答案】B。解析: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四:(1)故意预告实施危害;(2)对方因此陷入恐惧(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3)对方因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恐惧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4)胁迫具有不正当性(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因胁迫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因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2)因胁迫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3)因胁迫订立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二十二条)。因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非可撤销。A项错误,不当选。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胁迫,无论相对人于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悉第三人的胁迫行为,受害人均享有撤销权。此点与第三人欺诈不同,原因是,胁迫的危害性较重。须注意:这里的第三人采狭义的理解,不包括当事人的代理人、传达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丙和乙。当事人均未实施胁迫,但保证合同以外的甲对丙实施了胁迫。由于胁迫的危害性巨大,故无论乙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悉第三人甲的胁迫行为,受害人丙均享有撤销权。B项正确,当选。C、D两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思路点拨】注意因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区分为不同的情形。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主体不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是:

A、上市公司海洋公司的总经理赵大海
B、持有上市公司海洋公司3%股份的股东汪建国
C、上市公司海洋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水公司的董事长刘美丽
D、承销上市公司海洋公司股票的大地证券公司
答案:B
解析:
《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故A、C、D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关于国际法院,依《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单选)

A.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拥有一票否决权
B.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
C.联合国秘书长可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D.国际法院做出判决后,如当事国不服,可向联合国大会上诉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法院。A项,国际法院的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分别独立进行选举,只有在两个机关同时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没有否决权,A项错误。
B项,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具有诉讼管辖(受理有关国家提起的诉讼)和咨询管辖(向某些主体提供法律咨询)两项职权,B项正确。
C项,对于咨询管辖,联合国大会、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等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而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C项错误。
D项,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D项错误。

国际法中,当一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会出现下列哪种后果?()
A.是否承担责任国际法上没有定论
B.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可以被免除国家责任
C.由于不属于国家行政当局的行为,因而应免除国家责任
D.该国家应承担国家责任

答案:D
解析:
。根据《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的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依该国国内法具有此种地位者,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该为该国行为,但以该机关在有关事件中以此种资格行事为限。从总体上看,一国不能将上述机关的行为割裂开来以分担或推卸责任,而应将国家机关视为一个整体,以国家的名义去承担国际法律责任。同样,一国不得以国家实行三权分立为由,以政府不干涉立法和司法为托词,拒不承担因立法或司法机关的国家不法行为所引起的国家责任,因此应当选D。

某省公民甲某身患重症,在医院医治多年不见起色。甲某痛不欲生希望了结生命,于是告诉医生感觉已经好转,让医生乙某停止积极用药。乙某心领神会,3日后甲某去世。关于该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A.乙某侵犯了甲某的生命权
B.甲某的死亡是通过授意乙某实现的,乙某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
C.依我国《宪法》第38条,甲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D.乙某的行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上尚无明确的定性
答案:D
解析:
考查人身自由。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B选项涉及一定的刑法知识,乙某实施的行为是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安乐死的问题,其分为不作为安乐死和作为安乐死。作为安乐死中包括一类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痛苦而提前结束生命的方法。在我国法律未允许实施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情况,显然不是积极安乐死,所以乙某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表述不符合题意,题意中并不存在侵犯甲某人格尊严的情况在内,侵犯人格尊严一般是指《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对于安乐死的行为,我国宪法和刑事法律等没有明文规定,所以D选项表述正确,应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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