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自然人的人身权(2)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自然人的人身权,一起来看看吧!

五、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再现权、肖像专有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权和肖像权请求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若无阻却违法之事由,则构成侵害肖像权。该使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构成。阻却违法事由包括:为社会利益需要,如对先进人物照片的展览,对不文明行为的拍摄和公布,发布通缉逃犯的照片等;为维护自然人本人利益的使用,如发布寻人启事;为新闻报道而使用,如参加集合、行列、仪式等的人,其肖像权被湮没在其中,不得主张肖像权;对现代史上著名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等。

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六、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综合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人们对自然人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权包括:名誉保有权、名誉利益支配权、名誉权请求权。

名誉感属于自尊心,是自然人的自我评价,不属于名誉权的客体。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1)侮辱行为。是指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2)诽谤行为。是指故意或者过失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3)新闻报道失实。对正当的报刊发表的文章进行舆论监督,内容真实或基本真实,则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4)文学作品使用素材不当。

5)过失致人名誉权受损害。如医院误诊他人有性病,并通知所在单位采取隔离等措施。

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七、隐私权

隐私权亦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或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与私有领域进行支配,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隐私保密权、隐私利用权、隐私支配权和隐私权请求权。

隐私权的限制:任何权利不得滥用,隐私权也不例外。自然人对自己隐私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窃取他人隐私;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侵入、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如干涉、监视私人活动,侵入、窥视私人领域;侵害他人个人生活安宁;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通信秘密。

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国家机关合法行使职权;公共利益需要;公众人物隐私权受到一定限制(注意:公众人物也有隐私权);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当事人同意;个人合法目的的知情权和公众知情权,在适当范围内均为合法。

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

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本身并不违法,但其边界是侵害隐私权。

八、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保持自己的荣誉称号及相关利益,并不受非法剥夺和其他形式侵害的权利。其属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存在争议,通说认其为人格权。

荣誉是授予的光荣的名誉,因此,荣誉也属于一种名誉。荣誉权与名誉权存有区别:

1)荣誉权仅为获得光荣称号或嘉奖的自然人,须依特定程序获得,名誉权则为所有人享有的,生而有之;

2)荣誉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民事主体的褒奖,名誉则是社会对每一个主体的品德、才干、作风等各方面要素的综合评价;

3)荣誉权得依一定程序而被剥夺,名誉权则无法被剥夺或受限制。

侵害荣誉权之行为:非法剥夺、侵占、诋毁他人荣誉。

侵害荣誉权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恢复荣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受到严重侵害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九、婚姻自主权

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婚姻状况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权利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包办婚姻、强迫婚姻、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借婚姻索取财物、干涉父母再婚等。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十、死者人格利益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因向乙借款2万元到期未还,被乙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延期偿还,并由丙为甲提供担保。双方签字盖章记人笔录,制作了调解书,但在送达时丙拒绝签收。后乙凶甲违反调解协议拒不还款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乙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执行
B.调解书不发生效力,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C.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丙不履行调解书时,乙可诉丙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D.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但其中担保的约定不产生效力
答案:A
解析:
考查案外人为调解书提供担保的情形下调解协议的生效条件。依据《调解规定》第11条的规定,在案外人担保调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下,案外人系依据调解协议以外的担保行为而承担担保责任,其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同时当事人也不能直接基于调解书而诉请其承担责任。

下列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自己公司规模不大,决定不设立独立董事
B:乙上市公司准备召开董事会会议,但2名独立董事认为提供的资料不充分,遂联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以不予采纳,但应该说明理由
C: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王某还兼任丙公司法务顾问
D:丁上市公司决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答案:D
解析:
【考点】独立董事。详解:《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以,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A选项错误。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所以,B选项中“董事会可以不予采纳,但应该说明理由”的说法错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9条规定,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所以C选项中“王某还兼任丙公司法务顾问”的说法错误。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所以D选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担保数额由董事会决定
B.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
C.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经出席股东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D.公司不得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担保能力的限制。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所以选项A、D错误。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所以选项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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