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数人侵权(2)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数人侵权,一起来看看吧!

三、教唆、帮助侵权

教唆帮助行为,也称为“视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因教唆人、帮助人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因此要证明教唆帮助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困难,侵权法规定教唆人、帮助人也被视作共同加害行为人,使其与直接加害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上述条文中的“他人”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人、帮助人也应理解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人、帮助人具有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即其意识到所作出的教唆、帮助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后果。被帮助人不知道存在帮助行为的,也不影响帮助行为的成立。

被教唆人、帮助人需要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如果具体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教唆、帮助行为没有任何联系,而是行为人另外实施的,则不应要求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后果:成立共同侵权,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与《民法通则意见》规定不同,这种情形下不构成共同侵权。教唆人、帮助人应当承担责任,是第一位责任人。被教唆、帮助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具体实施了加害行为,却不承担责任。此时本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但毕竟被监护人的行为时在他人教唆、帮助下实施的,因此,侵权法规定只有在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的,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相应”,是指依据监护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也有人主张,在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时,成立所谓单向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请求教唆人、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却不能要求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法律后果:教唆人、帮助人应当承担责任,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原因力竞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行为之间不具有主观上的关联性(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各个侵权行为是相互独立的。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导致最终损害,被称为原因力竞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各行为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强调损害的同一性,如果各自行为致生损害不同,则为单独侵权行为,各行为人承担各自的责任,相互之间没有分担责任关系。这里强调每个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否则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原因力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之规定。如果行为人主观具有关联性,存在共同过错,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共同加害行为之规定。

法律后果: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甲、乙对丙下毒,该种毒药1克足以致人死亡,甲投放了2克,乙投放了3克,最终导致丙死亡。

五、原因力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行为之间不具有主观上的关联性(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各个侵权行为相互独立。每个人的行为单独都不足以导致最终损害,但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被称为原因力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各行为人之间按照原因力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后果:行为人根据责任大小承担安分责任。

【例】一天夜晚,甲开车逆行迫使骑车人乙为躲避甲向右拐,趺入修路挖的坑里(负责修路的施工单位丙对该坑未设置保护措施),造成车毁人伤。甲和丙不存在意思联络,甲和丙各自的单独行为都不足以造成最终损害,但两个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了一个损害结果,因此甲和施工单位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典型真题】

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

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

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

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原答案是D,因立法变化,现答案为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官可以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直接适用非正式渊源
B.未经公布的法律无效,因此在法的适用上“不知者不为罪”
C.因为法律原则的弹性和相对模糊性,因此法律关系只能是依据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规则而建立的特殊社会关系
D.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但是,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答案:D
解析:
考点:法的非正式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讲解:A项错误。因为非正式渊源是指只具有说服力不具有约束力的、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人决定的大前提并直接加以适用的那些准则来源和材料。
B项错误。因为如果法律未经公布,那么根本不会出现“不知者不为罪”的可能性;如果法律一经公布,则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然受到法律的约束,至于行为人主观上“知”或“不知”并不影响法律效力的存在。
C项错误。因为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特殊社会关系,这里的规范既包括法律规则也包括法律原则。
D项正确。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但是,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李某在甲公司工作了12年,因劳动合同到期而劳动关系终止,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李某最长可以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是( )。

A. 24个月
B. 12个月
C. 18个月
D. 6个月
答案:A
解析: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甲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乙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甲于2009年3月1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经查,甲和乙销售每件专利产品分别获利为二万元和一万元,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台,乙共销售侵权产品300台。关于乙应对甲赔偿的额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200万元
B.250万元
C.300万元
D.500万元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 《专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题中,专利权人甲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确定,为200万元,故A项当选。考生应注意,只有当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才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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