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静!国家司法考试“开庭”!

发布时间:2019-04-11


你们知道国家司法考试有关“开庭”的内容吗?每次小编看到电视里法庭开庭的场面都特别庄严肃穆,我们国家的开庭到底是什么个程序和内容呢?下面小编就为你们揭晓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开庭阶段的活动程序是:

1.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1)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2)宣读法庭规则;(3)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人庭;(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5)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1)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3)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4)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

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5.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6.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意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将各被告人同时传唤到庭,逐一查明身份及基本情况后,集中宣布上述事项和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以避免重复,节省开庭时间。

是不是超严肃的?国家司法考试的“开庭”知识点你们掌握了吗?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唐宁是沃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董事之一,持有公司15%的股份。因公司未能上市,唐宁对沃运公司的发展前景担忧,欲将所持股份转让。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

A.唐宁可要求沃运公司收购其股权
B.唐宁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其股份
C.若章程禁止发起人转让股份,则唐宁的股份不得转让
D.若唐宁出让其股份,其他发起人可依法主张优先购买权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A项:《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形为“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显然本题中并不存在此种情形,A选项错误。
B项:根据《公司法》第137条、第138条、第139条第1款、第14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对于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对于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B选项正确。
C项: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股份转让原则上是自由的,除非法律或公司章程另做其他安排。但是,《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由此可见,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但是,对于发起人转让股份,法律并未赋予公司章程此等效力。公司章程禁止发起人转让股份的此种规定因有违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发起人仍然可以依法转让股份。因而,C选项错误。
D项:根据《公司法》第137条、第138条、第139条第1款、第14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时,发起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而,D选项错误。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产 生的重要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产生失踪人的财产代管 人。代管人不履行代管的法定职责或者侵犯失琮人合 法的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 院请求变更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应 适用以下哪个程序审理?( )
A.特别程序
B.普通程序
C.简易程序
D.法院根据情况所确定的程序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95条的规定可以看 出,不同情况下代管人的变更适用的程序是不同的,这 一点应引起考生的特别注意。

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

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
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
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特别程序的特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其中,选民资格案件属于诉讼案件,其他案件系非讼案件。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目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可知,只要是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就可以起诉,并不需要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见,选民资格案件中并不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B选项是错误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之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中的“通常”之说是错误的,应该是陪审员一概不参加特别程序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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