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陕西省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11月23日-27日

发布时间:2020-10-0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陕西省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的相关信息,一起来看看吧!

一、准考证时间

陕西地区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11月23日至11月27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

二、准考证打印要求:

1.请考生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如遇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者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话,可以在准考证打印期限之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2.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行。

3.打印准考证要使用A4纸,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4.准考证必须是单面打印的,在关于打印准考证的公告里有句话:“准考证”涂改无效,背面须为空白,不能撕开。

5.请考生确认准考证打印是否清晰、完整,姓名、照片、准考证号、考试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确。

三、准考证打印注意事项

1.每年准考证打印通道都有被挤爆的情况,不用着急,多刷新几次,或者是更换其他通道打印。

2.如果遇到准考证打印不出照片的情况的话,应该是浏览器的问题,建议使用IE浏览器。

3.大家可以多打印几份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行,但是要确保准考证信息完整。

4.准考证一定要妥善保管,因为准考证上的考号,可以让你们在第一时间查到成绩。

5.大家可以根据准考证上的考场地址预订酒店。提前在考场周围定好酒店,根据经验,如果考前1-2天再去定的话,在考场周围几乎定不到酒店了。

6.提前按照准考证上的要求备好所需要的文具。一定要仔细查看准考证上的考点考场及相关要求或提示,如有的省份提示要在入场前拍照,有的提示不得自带笔、橡皮等考试用具。

四、法考主观题准考证打印常见问题汇总

Q:法考主观题准考证打印几张?

A:建议准考证打印1-2张就行,有备无患。

Q:法考主观题准考证是黑白打印还是彩色打印?

A: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可以,只要信息完整就行。

Q:法考主观题准考证在哪里打印?

A: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Q:法考主观题准考证的打印要求、纸张以及样式是什么样的?

A:每个地区的准考证要求、样式都是不同的,在登陆进去网站后,需要看清打印的要求(纵横方向,纸张大小等),点击在线打印后弹出来一个网页,上面就是你的准考证样式。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关于犯罪形态的陈述,哪些是正确的?( )
A.所有的过失犯罪都没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B.所有的故意犯罪都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C.犯罪预备只存在于故意犯罪的预备阶段
D.犯罪中止可以存在于故意犯罪的预备阶段

答案:A,C,D
解析:
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所以A项正确,B项错。犯罪预备是在犯罪的预备阶段,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停止下来,所以C项对。在整个犯罪构成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的是犯罪中止,所以D项对。

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皮制品,信用证方式支付,以海运方式运输并投保了一切险。中国收货人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已被他人提走。依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惯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因其无单放货造成的货物成本加利润损失

B.因该批货物已投保一切险,故保险人应对货主赔偿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

C.因货物已放予他人,收货人不再需要向卖方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D.如交单人提交的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应付款
答案:D
解析:
选项 A 错误。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数额,依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选项 B 错误。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属于故意行为,不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选项 C 错误。选项 D 正确。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定义,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无论该项安排的名称或描述如何,作为一种国际支付方式,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银行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

新梦想公司股东决定解散公司,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成冬青因为人在国外没能及时了解情况并申报债权,就成东青的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成东青不能再申报债权
B.成东青可以在公司财产分配完毕之前申报债权
C.公司未分配财产不能偿还成东青所有债权的,成东青可以要求其他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清偿
D.如果公司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成东青的债权,成东青可以申请新梦想公司破产
答案:B,C
解析: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公司清算的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在财产最终分配完毕之前补充申报,并可以就尚未分配的财产及其他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要求清偿,这也是《公司法》对债权的保护力度高于股权的体现之一。但是如果尚未分配的财产及其他股东在剩余财产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仍不能满足债权额的,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补充申报的债权人不能因此申请公司破产,所以只有B、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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