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江苏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预计在6月份
发布时间:2021-11-1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在2018年由司法考试改革,更换名字而来,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目前为止,参考的人数每年都在递增。那么备考江苏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们知道江苏2022年考试的报名时间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江苏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
江苏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公告还未公布,根据历年考试报名的时间,预计江苏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会在2022年6月份,具体时间还是要参考江苏省司法厅发布的相关公告。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入口是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和步骤填报个人真实信息。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6、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在2021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以上就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作为参考。报名时,各位备考江苏2022年法考的考生要按照江苏的报考要求执行。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持续更新相关资讯,欢迎大家多多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钱某的辞职请求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
C.孙某出任代理院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县人大批准
D.李某出任代理检察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批准
B: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C: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D: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在丁某向唐某请求返还房屋时,唐某可以基于与方某的租赁关系进行有效的抗辩
材料二: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摘自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问题:
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谈谈在社会生活中违法成本低、违法行为屡次发生,而守法成本高,正当权利容易受到侵犯,并且受到侵犯后难以得到有效救济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和解决措施。
二、这种现象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我国传统法治淡薄,人们守法意识不强等。从国家治理和公权力运行的角度来看,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况出现时:
(1)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规定不完善。这可能表现为法律存在规制空白或法律规定不合理;也可能表现为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或表现为立法中所立法的处罚力度弱,达不到惩戒的效果。
(2)法律实施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机关没有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存在失职和渎职行为。这有的是因为执法体制自身存在问题,不同层级和部门的事权和职能不明确,执法力量配置不合理,或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完善,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等问题。有的是因为行政机关没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没有做到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这一部分问题出现是因为存在对执法活动的干预,存在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存在执法腐败现象。
(3)在适用法律环节,存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例如在审判中托人情、找关系、打招呼、批条子、请客送礼,说的是可能存在着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一种情况是司法人员和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甚至某种中介组织进行私下接触、交往,出现司法腐败、徇私枉法。另一种情况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影响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独立公正行使。
(4)从执政者的角度来看,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如果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治理念,使人们认为违法的成本低而守法的成本高。
三、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主要任务有着现实针对性,对改变这一现象,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有纲举目张的作用。因此,为了改变这一现象,应当做到:
(1)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例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能够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又如完善执法程序,对执法范围、幅度进行细化等,再如通过修宪设立“监察委员会”和《国家监察法》的制定,就是从立法上进行制度完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保证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等。
(2)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也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责范围,规定了审判权、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原则。因此应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
(3)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要求推进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同时,也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惩治执法腐败。
(4)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公正司法。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5)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坚持依法执政。
B.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C.保守仲裁秘密,不向外界透露任何与案件有关的实体与程序问题
D.在仲裁案件时向当事人索取贿赂,枉法裁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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