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新增内容【国际法二】
发布时间:2021-05-06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一年比一年多,很多第一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同学对于考试辅导用书新增内容还不太了解,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全球性国际人权保护的典型制度
1.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制度。
普遍定期审议制度是联合国经联大2006年第60/251号决议,与建立人权理事会同时设立的。该决议授权人权理事会”在尊重所有国家的基础上,采取能够确保普遍和平等对待的方式,根据客观和可靠的信息,定期普遍审议每个国家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的情况”。经人权理事会各次会议商定和修改,以及实践的检验,逐步形成了目前的审议程序和方式。根据这种制度,人权理事会对联合国所有成员国的人权记录进行定期审议。
(1)审议由人权理事会47个成员组成的审议工作组主待进行。在对一国进行审议时,抽签选出三个国家组成“三国小组”担任报告员,协助开展该国的审议工作。与受审议国家的讨论和对话,任何联合国成员国都可参与。
(2)审议对受审议国的人权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估,这些义务源于《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该国缔结的人权条约、该国自行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如国家人权政策或已实施的方案),以及适用于该国的国际人道法规则。
(3)审议内容所依据的文件和信息包括:受审议国家所提供的“国家报告”、独立人权专家和与该国义务相关的人权条约机构和联合国其他机构报告中的相关信息、非政府组织等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信息。
(4)工作组审议并提出“结果报告”,该“结果报告“经协商修改,提交人权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在审议的各个阶段,包括“结果报告”的撰写阶段,受审议国都有机会充分参与,对他国和小组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作出评论和回应。
(5)审议报告通过后,国家须承担最终结果报告中各项建议的落实责任。对所有会员国都进行一轮审议的时间为4年。当下一轮4年审议时,一国须报告其对4年前上轮审议中的建议的落实情况。并且,对于这些建议的落实,国际社会与该国协商后,也将在执行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方面,提供协助,合作促进人权改善和进步。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关于2021年考试辅导用书新增变化的具体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今年想要参加考试的同学就可以开始积极备考了,学习固然是有难度的,但是也希望同学们不要轻言放弃,相信自己,一起加油吧!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04年1月,冯某在某市开设一家夜总会并非法提供色情服务。冯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体检和发避孕工具的措施。2004年2月,在冯某掌控下的一卖淫女陆某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邵某引诱来卖淫。2004年3月,出租汽车司机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便给冯某报信,使夜总会躲过了公安机关查处。但公安机关最终于2004年6月查封了夜总会并发现经常在夜总会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陈某自己也知道自己患有性病)。陈某还交代他曾嫖宿过邵某,并知道其未满14岁。邵某也承认曾与陈某发生过性关系。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1~4题:
A:奸淫幼女罪
B:嫖宿幼女罪
C:传播性病罪
D:不构成犯罪
【考点】关于引诱幼女卖淫罪。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第359条第2款的规定,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卖淫的行为。本案中,陆某在自己卖淫的过程中,将13周岁的邵某引诱来卖淫,其行为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故C项正确。
【考点】包庇罪。详解:我国《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中,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罗某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中为冯某等通风报信,因此,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考点】嫖宿幼女罪和传播性病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对邵某进行嫖宿,且明知邵某未满14周岁,因此陈某嫖宿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嫖宿幼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60条第1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的性病。本案中,陈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进行嫖娼,因而构成传播性病罪。因此,本题的答案应该是BC项。
B.以银行转账支付的,款项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C.以票据支付的,借款人取得票据权利时
D.以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为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B.订立该合同,应当得到吴某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C.如果吴某同意李某指定的受益人,则可以推定其同意李某为其订立该合同
D.订立合同后,吴某可自行缴纳保险费,从而阻止李某解除保险合同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讲解: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未经乙同意,将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丙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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