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3)

发布时间:2020-09-0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快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B.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C.不论是否属于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逮捕由检察院决定

D.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答案】B

【考点】再审的审理法院、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及对原判决的影响

【解析】

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可知,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非“应当指令”,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自己审理。

B项正确,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可知,B项说法正确。

C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可知,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而非全部由检察院决定。

D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可知,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是“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而非“应当中止”。

2.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

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答案】B

【考点】执行;暂予监外执行

【解析】

A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一至四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相比1996年《刑事诉讼法》,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强调了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也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而不是增加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所以A不当选。

B项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本条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内容,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监督。故B选项当选。

C项、D项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相比1996年《刑事诉讼法》,此条文没有任何新增加内容。故C、D选项不可选。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签发了一张商业汇票,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5日。丁提供了票据保证。乙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下列关于票据保证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若丁在汇票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则票据保证行为无效
B.若丁在汇票上未记载保证日期,则2014年10月5日为保证日期
C.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提供保证
D.若丙拒绝承兑,则王某只能先要求被保证人付款。只有在被保证人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丁付款
答案:A,C,D
解析:
参见《票据法》第45、46、47、48、49、50条。并注意区分《票据法》中的保证与民法中的保证的不同,尤其是在保证责任承担方面。

以下选项中的问题应给予否定回答的是、

A、陈某是某诊所皮肤科医生,某药厂正在研发一种治疗白癜风的新药,药厂将药物送给陈某,让其在患者身上试验疗效,患者张某用后全身皮肤溃烂,药厂作为生产者,张某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要求药厂承担赔偿责任吗?
B、王某脸上生有很多青春痘,某商场销售员大力推荐王某使用某公司生产的中药面膜,并告诉王某厂家承诺7日内无效全额退款,并赔偿一切损失,王某遂购买了该面膜,使用后无任何效果。王某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厂家赔偿吗?
C、李某在某超市购买了某食品厂生产的一袋饼干,食用后出现恶心呕吐现象,经检查发现该饼干已变质,经查,饼干变质是由于超市储存方法不当所致,李某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要求食品厂赔偿吗?
D、胡某购买了一台某医疗器械厂生产的高血压治疗仪,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后突然出现中风现象,胡某提请权威科学部门鉴定,但是权威科学部门无法证明胡某中风和使用高血压治疗仪之间有关系。胡某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医疗器械厂赔偿吗?
答案:A,B,D
解析: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B选项中该厂家生产的面膜虽然没有任何效果,但是并未对王某造成人身损害,也未造成其他财产损害,所以王某不能根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厂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A选项中,药厂的新药处于研发阶段,并未投入流通,即并未销售,不属于《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范畴,所以张某不能根据《产品质量法》要求药厂赔偿。D选项中权威科学部门无法证明胡某的中风和高血压治疗仪之间存在关系,即符合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除外情况,所以胡某不能根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医疗器械厂赔偿。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不论是属于生产者的责任,还是属于销售者的责任,受害人都有权选择向两者之一要求赔偿。C选项中虽然造成李某损害属于销售者的责任,但是李某仍然有权要求生产者赔偿。

人民检察院以范某犯抢劫罪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范某不构成抢劫罪,而应为抢夺罪的,应如何处理?( )
A.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成立抢夺 罪的,应作出抢夺罪的有罪判决
B.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成立枪夺 罪的,应作出抢夺罪的有罪判决
C.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作无罪判决
D.应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答案:A
解析:
考点:判决
讲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可见,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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