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房产经纪人考试《经纪实务》考点资料:第二十九节
发布时间:2021-06-30
2021年试点城市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时间即将来临,您备考得怎么样了呢?今日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2020年房产经纪人考试《经纪实务》考点资料:第二十九节”的相关知识点,一起过来复习巩固一下。
考点、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的风险防范
1.租赁合同效力的提示。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按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2.租赁押金的支付与押金作用的说明;
3.装饰装修与设施设备处理的约定;
4.租金交付方式的说明;
5.维修责任的约定。如没有特别的约定,维修责任通常由出租人承担;
6.税费责任的约定。纳税是出租人的义务;
7.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缴纳的约定。通常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费用均是承租人缴纳的;
8.转租约定的提示。没有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不能转租;
9.安全责任与风险责任提示。房屋和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下的风险一般由出租人承担,非正常使用下的风险应由承租人承担;
10.租赁合同终止时的责任约定;
11.补充协议的签章;
12.优先购买权的提示。下列情况下,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法院不予保护: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亲属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13.租赁房屋安全和群租风险。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14.约定房屋征收时的处理办法;
15.租赁期限届满的约定。如果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承租人继续居住或者使用房屋,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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