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模拟试题(2020-10-21)
发布时间:2020-10-2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舜泰公司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裁定其重整。管理人为维持公司运行,向齐某借款20万元支付水电费和保安费,约定如1年内还清就不计利息。1年后舜泰公司未还款,还因不能执行重整计划被法院宣告破产。关于齐某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与舜泰公司的其他债权同等受偿
B.应从舜泰公司的财产中随时清偿
C.齐某只能主张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
D.齐某可主张返还本金20万元和逾期还款的利息
【考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重整
【答案】BC
【解析】本题情形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并无明确规定,但题中特意设定了破产原因的存在。从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看,重整的受理与破产的受理虽然功能、目的不同,但重整程序有向破产程序转化的可能性;若为此种转化,则重整之裁定的受理与破产申请的受理效果应有类似效果。题中所设情形为“管理人为维持公司运行,向齐某借款20万元支付水电费和保安费”,从该债权的设定目的看,的确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毫无争议,则应当被理解为共益债务;但本案另一情形是“1年后舜泰公司未还款,还因不能执行重整计划被法院宣告破产”即重整不能;因此该债权在实际功能上发挥了共益债务的功能,与破产清算中的共益债务没有区别,故不是普通债权。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可见破产案件的受理效果之一是附利息的债权要停止计息,重整后转为破产也应适用该规定。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B:在A选项所列情形下,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C: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中,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B.如果在申请宣告甲死亡后,甲的配偶没有结婚,在撤销宣告死亡后,甲的配偶不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以通过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拒绝恢复
C.甲重新出现后,被继承的财产,继承人应依法返还,如果财产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则第三人不需返还,由继承人进行适当补偿
D.甲重新出现后,如果甲配偶已经与他人同居,则此时婚姻关系不可能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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