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3)
发布时间:2020-09-0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快一起来看看吧!
1.起草部门将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该送审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应报经下列哪一机关同意?
A.起草部门
B.国务院办公厅
C.国务院法制办
D.国务院
【答案】D
【考点】行政法规的公开征求意见
【解析】
在起草程序中,行政法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开的除外。在审查程序中,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可见,前一阶段的草案是以公开征求意见为原则,后一阶段的送审稿是有条件的公开征求意见。
无论是起草阶段还是审查阶段,行政法规的公开征求意见,决定机关都是国务院,而非承担行政法规制定具体工作的起草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法制机构,因此,ABC三个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妻子应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
B.法院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为60日
D.本案原告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
【答案】B
【考点】行政诉讼相关制度
【解析】
A选项考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李某死亡后,其妻子作为近亲属,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而不是以代理人身份。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行政诉讼第三人。《专利法》第4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利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的起诉期限是3个月,而非60日,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专利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本案并非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因此,D选项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甲国可以继续排放,乙国必须停止排放,因为乙国生产效率较低,并且对于环境治理的措施和水平远远低于甲国
C、甲乙两国的排放必须同等地被限制,包括排放量、排放成份标准、停止排放时间等各方面
D、甲乙两国在此问题上都承担责任,包括进行合作,但在具体排量标准,停止排放时间等方面承担的义务应有所区别
A.某公司要求确认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
B.集团诉讼案件
C.乡政府为被告的案件
D.卫生部为被告的案件
201 0年5月9日深夜1 1点多,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1 8岁的男同事李军(化名)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此后,李军报案,第二天张华被抓。 201 0年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张华提起公诉。尽管故意伤害案一般为公开审理案件,但基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官最终决定不公开审理。朝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华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审理期间,经调解,张华赔偿给李军2万元。
鉴于张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但是,舆论认为,张华的性侵犯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双方争议不断。
问题:
从正确把握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谈一谈你对上述案例中司法机关判断的认识。
答题要求:
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参考条文:
《刑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参考例文】
【定事实】 材料中,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男同事李军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法院判决故意伤害罪,舆论认为应当定“强奸罪”,从而引发一次“男性强奸男性”定强奸罪是否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讨论。
【站立场】 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结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男性间强奸”的行为目前还不构成“强奸罪”,可以按“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
【析概念】 “强奸罪”的核心在于对妇女性权利的特殊保护。因此,在界定具体罪名时必须有所认识。
【说理由一】 我国《刑法》将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其目的是更好地实施法治、保障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同时要求定罪必须做到依法定罪、疑罪从无。结合本案,“男性强奸男性”这样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为强奸罪,恰恰相反,强奸罪明确规定是妇女,因此,将其作为强奸罪定罪处罚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说理由二】 从犯罪的特征来看,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结合本案,由于造成了被害人的轻伤,因此,可以通过故意伤害罪来对其危害行为进行处罚,而无须用强奸罪进行处罚。
【说理由三】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说,“男性强奸男性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刑法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强奸罪的客体只能是妇女的性权利。
【再强调,做评论】 综上所述,“男性强奸男性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客体要求,不能构成强奸罪。由于该行为具有侵犯公众性羞耻感情的特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通过判处“故意伤害罪”来进行定罪处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有罪类推的具体要求,在目前的立法状况下,不应该按照强奸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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