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2)

发布时间:2020-09-02


报考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关于二条文规定的内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均属委任性规则

B.均属任意性规则

C.均属准用性规则

D.均属禁止性规则

【答案】C

【考点】法律规则的分类

【解析】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而本题中的两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由某一具体的国家机关制定相应的规则,因此A选项错误。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本题中两条文省略的道义助动词是“应当”,即“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因此不是可以由当事人意志进行自由选择的任意性规则。B选项错误。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本题中的两条文均规定了未作规定的情况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是准用性规则。C选项正确。

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本题中的两个条文并未禁止人们作出某一类行为,因此D选项错误。

2.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法的渊源及其效力原则,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相对于《公司法》规定而言,《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所作规定属于“特别法”

B.《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同于《公司法》的,优先适用《保险法》

C.《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

D.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可以优先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答案】ABC

【考点】法律渊源

【解析】

《保险法》对公司形式的规定特指保险公司,是公司中特定的种类,《公司法》是对公司这一类经济主体进行总体性规定,因此,《保险法》规定的公司形式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A选项正确。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应优先适用《保险法》对公司的规定,B选项正确。

如果《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对于公司的一般规定。C选项正确。

根据《保险法》第94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保险法》没有规定的,直接适用《公司法》的规定。D选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历年真题,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早年丧夫,独自抚养两个儿子乙、丁,乙、丁成年后分家另过。甲和侄女丙同住。乙也常常看望母亲,只有丁因在外地,很少见面。不久,甲因病去世,留有价值20万元的遗产,其遗嘱称,儿子乙得10万元,侄女丙得10万元。后来发现甲的遗嘱遗漏了价值3万元的遗产。而乙决定放弃对该部分遗产的继承。遗产分割后不久乙因车祸死亡。丙将所得的甲的遗产资助未婚夫戊出国留学。现债权人己上门称甲欠其债务15万元,要求偿还。经查,债务属实,但乙丙丁对此并不知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先由丁偿还3万元
B.乙的继承人应以乙的全部遗产对丁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C.戊无需偿还己的债务
D.戊应当在受赠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

答案:B,D
解析:
B、D
考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讲解:本题中首先要确定的是遗产是被如何继承的。因为被继承人甲留有遗嘱,所以继承人乙根据遗嘱获得10万元,受遗赠人丙根据遗嘱获得10万元。另外有3万元财产遗嘱没有处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继承人乙和丁继承,因为继承人之一乙放弃了对该3万元遗产的继承权,则全部3万元遗产由继承人丁继承。
在遗产已经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如有法定继承人的,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财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本题中,丁所继承的3万元属于法定继承,故首先由丁偿还3万元。剩余的12万元债务,由乙和丙按份额清偿。因为乙已经死亡,应当由乙的继承人在乙继承甲的遗产的价值范围内予以偿还,而不及于乙的其他遗产。丙和戊之间是赠与合同关系,戊并不直接对己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因此AC正确。BD错误。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戴了一条漂亮的银项链,陈某以为是白金项链,提出花800元购买,王某欣然同意,后来陈某发现是银项链,陈某意思表示不真实,买卖合同无效
B:杨某到云南旅游时在某商店花1万元购买了一只翡翠手镯,翡翠手镯实际只值2000元,杨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自己与商店的买卖合同
C:胡某妻子病重,急需用钱,胡某找到钱某借钱时,钱某提出胡某应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8倍作为利息,并且利滚利,胡某被迫向钱某借钱,胡某只能向法院请求撤销自己与钱某的借款合同
D:费某受胁迫将房屋低价卖给梁某,费某向法院请求变更买卖合同,要求梁某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房屋价款,法院可以作出变更买卖合同的裁定,也可以作出撤销买卖合同的裁定
答案:B
解析:
A选项中陈某因为重大误解与王某订立了买卖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不是无效合同,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中的合同显失公平,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胡某与钱某签订的合同违反了金融法规,根据《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无效,不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中费某要求法院变更合同,而不是撤销合同,法院不得撤销合同,所以D选项不正确。

王某与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二居室的房屋,其中王某出资70%,李某出资30%,未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王某想精装修房屋,李某不同意,王某坚持,李某提出分手,并要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陈某。某日刮大风,王某忘记关窗,窗玻璃刮碎坠落砸伤张某,张某要求赔偿。王某找到律师刘某,刘某给出的下列法律意见正确的有:

A:王某与李某按份共有该房屋,二人各占50%的份额
B:王某要精装修房屋,须经李某同意
C:李某转让份额,王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D:张某有权要求王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3、104条的规定,王某与李某的共有份额应按照出资额确定,即王某占70%,李某占30%,而不是等额享有,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对房屋进行精装修属于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不需经全体按份共有人同意,王某占70%的份额,因此王某装修房屋不需经李某同意。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李某转让房屋份额,王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王某与李某共有的房屋造成张某的人身损害,王某与李某应承担连带债务。

共用题干

下列关于土地征收、划拨的说法正确的有、()
A、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的,不必报国务院批准
B、征收耕地以外的土地,即使超过70公顷的,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C、军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批准划拨
D、国家征收土地的,由批准机关予以公告
答案:A,C
解析:
【考点】土地与房屋的关系。详解:土地与房屋的基本关系就是:房地不可分割,土地为主、房屋为辅。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土地和房屋具有固定性。在法律上土地与房屋可合称为不动产。这一特征决定了,在法律上土地与房屋转让的实质是权利主体的更迭,而不是权利客体的转移。因此,房地产转让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以B、D选项正确。土地和房屋具有永久性或持久性。土地的使用价值具有永久性;房屋的使用价值具有持久性。由于具有这一特征,土地与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在一项不动产上可同时设定多项权利,故C选项正确。


【考点】临时建设用地问题。详解:一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其与一般建设用地相比,用地时间短,审批手续相对简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临时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故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而使用临时建设用地,也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故B选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土地管理法》也对临时建设用地做了限制,第57条第2~3款规定:临时建设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因此C、D项正确。


【考点】土地征收。详解:《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该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因而,C项正确。该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因而,D项说法错误。


【考点】总体规划审批。详解:《城乡规划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因此,A选项中“备案”的说法是错误的。第15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故B选项说法正确。第16条第2款规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故C选项说法正确。第16条第3款规定,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故D选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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