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3)

发布时间:2020-09-0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快一起来看看吧!

1.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追认

B.甲有权撤销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丙有权撤销

【答案】ABC

【考点】无权代理可撤销法律行为

【解析】

A项考查无权代理。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乙显然已经超出代理授权范围,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甲有权追认或拒绝追认。故A项错误。

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该买卖合同因欺诈而成为可撤销法律行为。在甲对买卖合同予以追认情形下,乙是代甲订立合同,乙受到欺诈,但其并非合同当生日恩,真正受欺诈的是甲。虽然甲对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知情,但作出意思表示的是乙,甲对乙的行为承担后果,不影响甲的受欺诈方地位。故B项正确。

乙作为甲的代理人,在甲的授权范围内也可以乙甲的名义撤销该买卖合同。故C项正确。

在甲对买卖合同拒绝追认情形下,无权代理行为自始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甲不对该合同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故其不享有撤销权。此时,乙承担该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乙此时可基于欺诈主张撤销。丙在买卖合同中属于欺诈方,而撤销权是属于被欺诈方的权利,故D项错误。

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答案】ABC

【考点】担保物权与保证竞合抵押权保证

【解析】

A项、C项考查担保物权与保证并存。《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A项、C项正确。

B项考查抵押人的追偿权。《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三款规定:“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故B项正确。值得注意的是,抵押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是追偿权,对其他抵押人享有的是分担请求权,不是追偿权。

D项考查保证人的追偿权。《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能追偿部分才可以要求其他连带保证人分担。故D项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哪一选项中,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行使撤销权的是:( )

A.甲是手机店店主,误以为来购买苹果X手机的小海(11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B.甲装修房屋,误将邻居小亮家的地砖当成自己的,而使用
C.甲人住清泉宾馆,误以为房间里的饮料是宾馆免费提供的而饮用
D.甲听说单位要分房,便购买了一批装饰材料,但该消息是他人编造的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重大误解的认定。《民法总则》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选项A中对于行为能力的误解、选项D中对于动机的误解都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畴。选项B,甲实施的是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构成重大误解。本题正确答案为C。

张某想转让自己闲置的一台电脑,王某想购买,但是双方对价格未达成一致,二人表示回去后再考虑考虑。张某当天晚上给王某发去一封邮件,称王某能出4000元,就可以卖给王某,给王某20天的时间考虑。张某刚发出邮件,王某也让朋友给张某带话,说自己愿意出4000元钱购买,给张某5天的时间考虑。张某认为两人已经成交,就没给王某回复,一直等王某来买电脑,其间拒绝了几个买主,王某收到张某的邮件10天后听说陈某卖的电脑更便宜,遂购买了陈某的电脑,告诉张某自己不再买张某的电脑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应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B: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王某应向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D:王某不应向张某承担责任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根据该条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本题中张某和王某形成交叉要约,张某在王某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没有承诺,王某在张某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明确拒绝承诺,因此合同不成立,王某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并没有违反缔结合同阶段应承担的义务,所以王某也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共用题干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95—100题。

关于本案调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的做法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B: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如不先行组织调解,将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C: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
D: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违法
答案:A,B,C
解析:
【考点】管辖权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题中,张成功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因此其行使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A不应选。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C应选。《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安平区法院管辖,张成功主张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B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D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考点】法院调解【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同理,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并不违法,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考点】离婚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除此之外,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原则上即只有夫妻两人,离婚诉讼是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因此,本案中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
【考点】自认【详解】证据制度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一是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二是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三是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四是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之所以在身份关系案件中不适用自认,是因为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采取绝对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本题中,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都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不适用自认,A、D选项应选。C选项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身份关系,因此可以视为自认,B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陷阱】自认的适用范围。自认只适用于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考点】裁判依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A选项中,张成功的对该事实的认可并不会在其后的诉讼中对其不利,因此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A选项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事实的认可虽然是在调解过程中做出的,但在其后的庭审中,张成功对该事实再次予以承认,因此,对该事实法院可将其作为判决根据。B选项应选。C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主张自始至终予以否认,因此,该主张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根据。D选项中,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对其在其后的诉讼不利,因此不得成为法院的判决根据,D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
【考点】宣判告知事项【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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