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历年真题(2020-09-17)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丙负责租赁公司运营所需仓库。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关于该租金债务及其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
B.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戊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C.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D.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丙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AB
【考点】发起人的责任
【解析】
A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丙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因此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A项正确。
B、C选项,《公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只有在商贸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实际使用了该仓库的情况下,戊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并非无条件就可要求其清偿。B项正确,C项错误。
D选项,丙和商贸公司之间没有连带关系,在公司成立后,戊要么请求丙承担责任,要么在一定条件下要求商贸公司承担责任。D项错误。
2.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发出的下列收购要约,哪些内容是合法的?
A.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时即不再收购
B.甲公司将在45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
C.本收购要约所公布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
D.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甲公司视具体情况可以撤回收购要约
【答案】ABC
【考点】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解析】
A项:《证券法》第89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由此可知,A项正确。
B项:《证券法》第90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由此可知B项正确。
C项:《证券法》第92条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由此可知C项正确。
D项:《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由此可知D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法律意识同法律文化关系密切,与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等因素没有关系
B.在同一国家内部法律文化是统一的
C.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法律文化不会有很大差异
D.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中的基本组成要素
B:行政合法性原则
C:行政合理性原则
D:行政客观性原则
B.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C.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D.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E.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并报请本院院长决定是否采用
A.绑架罪具有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但构成绑架罪既遂不以该目 的客观上被实施、实现为必要
B.甲(15岁)参与绑架犯罪活动,故意折磨人质造成人质李某重伤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C.乙绑架王五,向王五的妻子勒索了 100万元赎金,在此过程中又将王五随身携带的 信用卡、现金、手机等价值5万余元的财物据为己有,构成绑架罪和抢劫罪,应择 一重罪定罪处罚
D.丙绑架人质张三向张三妻子勒索100万元赎金,但是在张三妻子按照求支付100万 元赎金后却违背释放人质的诺言,为了灭口将人质张三杀害,对丙应当以绑架罪和 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关于B项。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巳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甲参与绑架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故意折磨人质造成人质李某 重伤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B项正确。
关于C项。乙绑架王五,向王五的妻子勒索了 100万元赎金,其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在此过程中又将王五随身携带的信用卡、现金、手机等价值5万余元的财物据为己有,又触犯抢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因此,C项正确。
关于D项。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定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绑架中,只要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对于死亡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行为人直接以绑架罪定罪,处死刑。因此,D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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