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8-28)

发布时间:2020-08-28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练习题有在做吗?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1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的选择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91.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B.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C.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

D.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答案】AC

92.某县政府以较低补偿标准进行征地拆迁。张某因不同意该补偿标准,拒不拆迁自己的房屋。为此,县政府责令张某的儿子所在中学不为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并通知财政局解除张某的女婿李某(财政局工勤人员)与该局的劳动合同。张某最终被迫签署了拆迁协议。关于当事人被侵犯的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某的住宅不受侵犯权

B.张某的财产权

C.李某的劳动权

D.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

【答案】BCD

93.预算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预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B.经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C.国务院有权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

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答案】ABC

94.宪法解释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和措施。关于宪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做法源于美国,也以美国为典型代表

B.德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必须结合具体案件对宪法含义进行说明

C.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高的、普遍的约束力

D.我国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必然涉及对宪法含义的理解,但无权解释宪法

【答案】ACD

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

请回答第95—97题。

95.关于赔偿主体及赔偿责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顾客王某、栗某有权请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B.受害人有权请求电梯厂和亚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电梯厂和亚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商场和电梯厂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答案】ABC

96.关于顾客王某与栗某可主张的赔偿费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均可主张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

B.均可主张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C.栗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D.栗某可主张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答案】ABCD

97.职工薛某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关于其工伤保险待遇,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薛某可主张商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B.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薛某可主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C.如商场参加了工伤保险,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仍由商场支付

D.如电梯厂已支付工伤医疗费,薛某仍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

【答案】BC

98.审判组织是我国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关于审判组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独任庭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但并不排斥普通程序某些规则的运用

B.独任法官发现案件疑难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不得提交审委会讨论

C.再审程序属于纠错程序,为确保办案质量,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不能以审委会名义发布裁判文书,但审委会意见对合议庭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答案】ABCD

99.关于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入职条件与业内、业外行为的说法:①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禁止条件完全相同;②被辞退的司法人员不能担任律师和公证员;③王某是甲市中院的副院长,其子王二不能同时担任甲市乙县法院的审判员;④李法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有偿网络法律咨询,应受到惩戒;⑤刘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应受到奖励;⑥张律师两年前因私自收费被罚款,目前不能成为律所的设立人。对上述说法,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①⑤正确

B.②④错误

C.②⑤正确

D.③⑥错误

【答案】AD

100.为促进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最高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检察院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派员在场

B.检察院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阅卷时,不得派员在场

C.律师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告知检察院的,其相关办案部门应及时审查

D.法律未作规定的事项,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检察院可以安排听取

【答案】AC

今天的真题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内地某中级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的商事案件,需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关于该司法协助事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法院所属高级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权要求该中级法院就其中文委托书提供葡萄牙语译太
C.该中级法院可以请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调取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
D.在受委托方法院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该中级法院司法人员经过受委托方允许可以出席并直接向证人提问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委托送达与调查取证。A项,根据2001年最高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A项正确。
B项,根据该安排第4条,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B项错误。
C项,根据该安排,两地法院相互委托事项包括送达与调取证据,C项正确。
D项,根据该安排第19条,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D项正确。

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甲欠张某20万元债务,无力用个人财产偿还。张某又认为用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进行偿还,仍不能满足其债权。张某可以采取的行动是:()

A:张某代替甲,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张某直接变卖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债务的清偿,如果有剩余,退还给甲
C:张某代位行使甲在该合伙企业的权利直至甲清偿完20万元的债务
D:张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答案:D
解析:
【考点】合伙人债务的清偿。详解: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首先,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了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因此,选项A、选项C是错误的。再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然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D是正确的。

某村青壮劳力大多外出打工,村集体决定将本村所有的耕地承包给其他村的村民耕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B.应经村民会议半数以上成员或者半数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C.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D.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答案:A,C
解析:
考查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包本组织以外的人的规则。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具有下列哪种情况时不构成共同犯罪:( )
A.某曱没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但因言行不慎而起到了教唆某乙实施犯罪的作用
B.某乙未实施某曱所教唆的犯罪,却实施了其他的犯罪
C.某乙实施了某曱所教唆的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
D.被教唆者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答案:A,B,D
解析:
A、B、D
考点:教唆犯的认定
讲解: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是:(1)对象适格,即应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且对象较为特定、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的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被教唆人是否实行了被教唆的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3)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故意,即明知自己教唆他人犯罪,并希望或放任。A项中某甲无教唆的故意,不成立教唆犯,某甲与某乙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A项当选。B项中某乙实施的不是被教唆的罪,某甲与某乙不构成共同犯罪,B项当选。C项中某乙的行为虽然是犯罪未遂,但不妨碍某乙和 某甲成立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并不必然要求犯罪既遂。因此C项不当选。D项中教唆的对象不适格,不符合被教唆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的要求, 也不成立共犯,D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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