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三》历年真题(2020-09-07)

发布时间:2020-09-07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哪一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A.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邻居

B.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

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D.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由此可知,C项符合法律规定。

2.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对此,下列哪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

A.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B.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C.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

D.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债权申报的范围。

A项:《企业破产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由此可知A项符合法律规定。

B项:超《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申报债权,B项不符合题意。

C项:《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该项中,辽沈公司未与债权人丙解除合同,因此丙的债权不可进行申报。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由此可知,某海关的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合题意。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A.甲公司 B.丙银行
C.丁公司 D.张某

答案:A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69条的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即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有A选项正确。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此违法达到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则它是无效的
B: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始不具有拘束力
C: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
D: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给善意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补偿
答案:A,B,C
解析:
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这种违法达到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那么它就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无效行为的构成原则表明,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和严重的法律缺陷,那么应当首先考虑的是依法行政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行政法上的其他原则的考虑则处于次要地位。故A项正确。在实体法上,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不尊重它。当事人不履行它所规定的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故B项正确。在程序法上,因该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故C项正确。在后果处理上,具体行政行为被确定无效后,原则上应当尽可能恢复到具体行政行为发布以前的状态。行政机关应当返还从当事人处取得的利益(例如罚没款物),取消要求当事人履行的所有义务,赔偿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收回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给予当事人的权益。如果此种收回给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故D项“予以补偿”的说法错误。

邓丁与乡政府签订一份海湾养殖承包合同,将月亮湾承包给邓丁经营5年。后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邓丁等人依法办理确权手续,并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邓丁以自己与乡政府签有承包合同为由拒不办理。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乡政府处理此事。乡政府得知后转交乡治安联防队处理,乡治安联防队带民工二十余人将邓丁的海湾养殖设施全部拆除。邓丁对拆除行为不服起诉应以下列哪个组织为被告?()

A.市政府 B.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C.乡政府 D.乡治安联防队
答案:C
解析:
。考查行政组织法、行政诉讼被告。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应由委托机关承担责任。市政府发出通知但并没有具体实施行政权力,因此不能以市政府作为被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虽然通知乡政府处理此事,但其并未委托,而只是通知而已。乡治安联防队不是一个行政主体,不能单独行使行政职权,必须以乡政府的名义,受乡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职权。

共用题干
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挡,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91-94题。

甲、乙用假币支付修车费被识破后开车逃跑的行为应定的罪名是:
A:持有、使用假币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答案:A
解析:
【考点】持有、使用假币罪;诈骗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甲将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明显符合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本案的主要问题在于甲乙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甲乙原本没有支付费用的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的意思而欺骗丙为之修车,则构成诈骗罪。但是本案中,虽然假币具有欺骗性,但甲乙在开始时并没有修车不付钱的意图,故不能认定甲乙实施了欺骗行为,因此甲乙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同时,二人的行为明显也不构成抢夺罪与抢劫罪。综上,甲乙的行为只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选项A是正确的。
【考点】故意;过失【详解】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本案中,甲在乙作出提醒的情况下仍然加速,可见其对丙重伤的结果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即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因此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甲、乙只是共同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但对于甲致丙重伤的行为,二人事前并无共同故意,因此乙对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选项B是错误的。既然乙对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自然也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选项A也是错误的。
【考点】持有、使用假币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详解】基于上述几题的分析可知,甲修车后以假币骗付的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而致丙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选项ABCD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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