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保险合同总论(3)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保险合同总论,一起来看看吧!
四、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订立保险合同,须经投保(要约)和承保(承诺)两个阶段。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签订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注意】投保人或其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盖章,而由保险人代为签字或盖章的,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对代理签字或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符合承保条件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不符合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大多采用书面形式。一般由投保单、保险单、暂保单等书面文件构成。
(1)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保险单。也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3)保险凭证。又称为小保单(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
(4)暂保单。是正式保险单发出前的一种临时保险合同。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二)说明和告知义务
依据《保险法》规定,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说明和告知义务。在性质上这属于一种先合同义务。
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订立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对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说明。特别是其中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若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免责事由,保险人只须提示,无须作详细说明。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影响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加粗、黑体)。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做出明确说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注意】保险合同记载的内容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1)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个别特殊情况,需进行个案分析,不是绝对的);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3)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4)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将其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若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仍然收取保险费,则不能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问题】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签订的保险合同之法律后果是什么?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如果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则不能直接以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4)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来说,法律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既无规定,保险合同亦无约定的,保险合同生效于保险合同成立之时。
(四)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可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全部或部分无效。
(1)保险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有欺诈和胁迫、无权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以及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
(2)因违反保险法规定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
①超额保险;
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
③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出说明的免责条款等。
保险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当事人因无效保险合同取得的利益,应予以返还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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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自证券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
C.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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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各种票据的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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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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