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保险合同总论(3)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保险合同总论,一起来看看吧!

四、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订立保险合同,须经投保(要约)和承保(承诺)两个阶段。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签订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注意】投保人或其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盖章,而由保险人代为签字或盖章的,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对代理签字或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符合承保条件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不符合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大多采用书面形式。一般由投保单、保险单、暂保单等书面文件构成。

1)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保险单。也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3)保险凭证。又称为小保单(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

4)暂保单。是正式保险单发出前的一种临时保险合同。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二)说明和告知义务

依据《保险法》规定,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说明和告知义务。在性质上这属于一种先合同义务。

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订立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对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说明。特别是其中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若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免责事由,保险人只须提示,无须作详细说明。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影响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加粗、黑体)。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做出明确说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注意】保险合同记载的内容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1)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个别特殊情况,需进行个案分析,不是绝对的);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3)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4)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将其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若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仍然收取保险费,则不能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问题】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签订的保险合同之法律后果是什么?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如果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则不能直接以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4)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来说,法律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既无规定,保险合同亦无约定的,保险合同生效于保险合同成立之时。

(四)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可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全部或部分无效。

1)保险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有欺诈和胁迫、无权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以及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

2)因违反保险法规定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

①超额保险;

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

③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出说明的免责条款等。

保险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当事人因无效保险合同取得的利益,应予以返还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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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B.自证券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
C.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证监会
D.增发股票,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答案:A,B,C,D
解析:
四个选项表述均正确。

下列哪一项表述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2005年)

A.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B.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各种票据的公示催告
C.除权判决应当宣告票据是否无效
D.当事人不服法院的除权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答案:A
解析:
A选项正确,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B选项错误在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二,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二是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此处的其他事项主要是为了应对金融产品的更新换代而预设的兜底条款。C选项错在除权判决只能宣告票据无效,不是宣告是否有效。D选项错在公示催告程序所作的除权判决不能上诉,不能再审。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公司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该期限是( )。

A.10日
B.20日
C.30日
D.60日
答案:C
解析: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公司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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