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传统(一)

发布时间:2020-07-31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有在复习了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分享了法考中《法理学》的有关知识点,感兴趣的话就看看吧!

法的传统

一、法的传统与当代中国法的传统

1.法律文化在我国大体上有两种用法:

1)一种是把法律文化作为分析工具,试图提出一个观察法律问题的新的视角。关于法的文化解释、文化视角都属于这种情况。

2)一种是用这一概念指称一个特定的对象。这种用法又可以分为:

A.一种认为法律现象包含着一些人类社会发展中形成的共同的法律知识、意识、技术、调整方法等内容,这些内容属于社会的精神财富,反映了法的进步,可以称为“法律文化”;

B.另一种则根据文化类型的不同将不同社会的法律区分为不同的文化类型,试图从一种文化的历史延续中找到其得以维系的精神内涵并进而说明、解释本国法的特殊性或法的地域性。

2.习惯上,中国法学界将“中国法(法律)的传统”用与特指中国古代法的传统,而“法律文化”则更多地用于指称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及相应的观念。

3.认识中国古代法的传统,应该注意:

1)中国古代的“法”与西方的“法”具有不同的涵义。汉语中,古人所说的法、刑、律三词涵义是相通的,核心是刑。

2)中国古代“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儒家学说为基础的道德理想主义。

3)中国古代法的传统体现在礼、法之间的关系中。

4.在上述思想背景下,中国古代法的传统表现为:

1)在秩序的规范基础方面,礼法结合,以法为主。

2)在秩序价值基础上,登记有序,家族本位。

3)在规范的适用方面,恭行天理,执法原情。

4)在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上,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5)在秩序的形成方式上,无讼是求。

5.从文化的角度看,现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渊源主要有:

1)马克思主义的关于法的基本思想及社会主义各国、尤其是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

2)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

3)中国古代法传统。

二、法的传统与法律意识

1.法的传统之所以可以延续,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意识强有力的传承作用,但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却相对比较稳定,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因此,法律意识可以使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得以延续。

2.法律意识与其他法律现象,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等,既有有机的联系,又有相对的独立性。

1)一方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发展变化;

2)另一方面,在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相互之间,法律意识又相对独立于法律制度。它可能先于法律制度而存在,也可能滞后于法律制度而发展。

3.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最内在的深层次因素。一般地说,可以将法律文化分为物化的、制度的与观念的三个层面。比较而言,观念层面的东西是最为深刻和持久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物质表现,不仅是一定法律观念、包括关于法律的传统观念的反映,而且只有与一定的法律观念结合起来,才能构成法律文化或作为法律文化而存在。

4.法律意识本身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5.法律意识对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1)在法的演进过程中,法律意识起着传承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和知识的作用;

2)在现实的法律创制过程中,法律意识也具有一定的知道作用;

3)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与考试相关的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更新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关于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自然人死亡后,其隐私权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B.8岁的乐乐画了一幅小鸡吃米图,著作权归其监护人
C.父母可以概括地同意未成年子女进行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
D.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

答案:C
解析:
考点: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讲解:《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据此,一切自然人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权利能力随着生命的终结而消灭,从而不再是权利与义务的主体。自然人死后,其隐私虽然仍受法律保护,但此种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死者亲属的人格利益,死者并不享有任何权利,A项错误。创作作品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不需要行为能力,享有著作权更不以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为前提,故8岁的乐乐是其作品的著作权人,B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条第1款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从事的法律行为,既可以事后追认,也可以事先授权;事先授权既可以是针对特定法律行为的个别授权(如购买笔记本电脑),也可以是针对某一类法律行为的概括授权(如签订与旅游相关的订购机票、酒店等相关活动)。故C项正确。《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除了劳动成年 的例外情况,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立遗嘱无效,故D项错误。

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下列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债权的行使未定期限的,则诉讼时效从权利成立并生效时起算
B: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一律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C:附停止条件或起始期的请求权,自条件成立或期限届至时起算
D:违约金及违约赔偿请求权应自债权得请求时起算
答案:A,B,C,D
解析: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采用主观标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针对合同之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进行了明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所以,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既不是债权产生或者生效之日,也不是债权客观上被侵害之日,而是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被侵害之日,如此才与诉讼时效制度督促债权人行使债权的目的和功能相符。故A项错误。B项,依照《民法通则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开始计算;伤势不明的,从确诊之日起计算。据此,B项错误。C项,附停止条件或者始期的债权,从条件成就或者始期届至时才能行使债权,但不意味着条件成就或者始期届至时就是债权被侵害之日,附条件的债权可能还有履行期的问题,所以C项说法错误。违约金及违约赔偿请求权应自债务不履行之时起算,而有些债务或因法律规定或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存在履行期间,在此期间内债权可得以请求,但此时却不可请求违约金或违约赔偿。故D项错误。此题D项有一定难度。

案情:
2012年5月1日,张某和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A市洽谈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在B市出差期间认可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在合同上签字。甲公司的业务代表在C市在合同上捺了手印,买卖的商品房在D市。(事实一)
张某乔迁新居,找到乙搬家公司为其搬家。乙指派员工李某前往,李某担心人手不够,遂请来进城打工的同乡王某帮忙。在搬家的过程中,李某倒车时没有看见王某在车后,将其撞倒在地。(事实二)
张某将房屋出租给陈某,书面约定租期3年。半年后,张某隐瞒已经出租给陈某的事实,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哥哥,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事实三)
问题:
1.甲公司的业务代表捺手印的效力如何?该合同的签订地是何地?
2.假设在事实一中,张某向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预付款后,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张某已经不具备购房的资格,其可以向甲公司主张哪些权利?
3.在事实二中,王某要求张某对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是否会支持其主张?为什么?如果不支持,其受到的损害由谁承担?
4.在事实三中,陈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能否支持?若张某的哥哥要求陈某搬离该房屋,陈某应行使什么权利进行救济?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的业务代表捺手印与签字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的签订地是C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地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字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2.张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返还10万元预付款及利息。《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据此,张某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因国家出台调控政策,张某不具备购房资格,构成情势变更,且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某有权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且返还10万元预约款和利息。
3.法院不会支持其主张,因为张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王某遭受的损失应由乙搬家公司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4.法院不能支持其优先购买权的主张。陈某有权主张其和张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对张某的哥哥继续有效。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张某的哥哥作为张某的近亲属,符合该条第1项情形,承租人陈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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