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1年司法考试《理论法》知识点:法的发现与法的证成

发布时间:2021-05-19


同学们,随着时间的流逝,2021年司法考试报名通道即将开启,相信大家都在制定自己的备考计划了,为了让大家更好了解相关专业的考试知识点,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知识点:法的发现与法的证成。一起来看看吧!

一、概念

法律人获得法律决定或判断的事实过程就是“法的发现”。法律人为获得法律决定或判断而进行推理论证的过程就是“法的证成”。

二、关系

(1)联系与区别

法的发现与法的证成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过程,但是它们并不是两个先后各自独立发生的过程,而是同一个过程的不同层面。法的发现将法律人作法律决定或判断作为一个事实或实际行为过程,将心理因素、社会因素与法律决定或判断之间的关系视为因果关系而进行处理。法的证成,是指法律人将其实际上所作的决定或判断进行合理化的证明和证成以保证该决定或判断是理性的、正当的或正确的。质言之,法的证成并不是将法律人作法律决定或判断的过程作为一个事实行为过程,而是将其作为一个推理或论证过程。

(2)法的证成的优先性

1.在法律人的日常法律工作中,其针对待决案件,往往是先有法律结论或判断,然后寻找作为结论的理由的法律规范。这样的现象或事实导致了某些法学家或法学流派,如现实主义法学,强调法的发现而贬低法的证成,认为法的发现是法律人作法律决定或判断的“真实过程”,法的证成只是法律人伪装其法律决定或判断是理性证成的外衣,只是起到“事后的包装功能”。这样的观点意味着法的发现具有优先性。

2.但是,如果从法律人的法律决定或判断应该而且必须具有合理性即可预测性与正当性的角度看,相比法的发现而言,法的证成具有优先性。这是因为法的证成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证法律决定或判断的可预测性与正当性的实现。具体理由如下:

3.一方面,法的发现过程中影响法律人作法律决定或判断的心理与社会因素是无法进行规范地控制、检验与评价的。因为这些心理与社会因素是不公开的,也就是说,它们不会出现在法律人的法律文件——如法官的判决书——之中。法律人所公开的理由一定是其对法律决定或判断进行证成所必然要求的充足理由。这不仅本身代表了法律人自觉地公开地理性证成其决定或判断的努力,而且能够使我们了解到什么是作为令人满意的并被公开承认的特定法律决定或判断的理由。

4.另一方面,法的发现过程中影响法律人作法律决定或判断的心理与社会因素对法律人作法律决定或判断来说并不具有普遍必然性。法律人的心理与社会因素不仅对其作法律决定或判断的行为或活动产生影响和作用,而且对他们所作的其他所有行为或活动都产生影响和作用。质言之,这些心理与社会因素对法律人作法律决定或判断的影响不能揭示与说明法律人作法律决定或判断所独有的性质、功能与目标。其次,心理与社会因素对法律人作法律决定的影响不具有确定性。不同的法律人具有不同的心理因素与社会因素。

5.就法律决定的合理性要求的实现而言,法的证成具有优先性,但是,法的发现研究进路也有其意义与价值。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才能做到事半功倍,趁现在还有时间,好好规划你的备考计划吧,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预祝各位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王甲经法定程序将名字改为与知名作家相同的“王乙”,并在其创作的小说上署名“王乙”以增加销量。作家王乙将王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民虽享有姓名权,但被告署名的方式误导了读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姓名权属于应然权利,而非法定权利

B.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规则漏洞

C.姓名权是相对权

D.若法院判决王甲承担赔偿责任,则体现了确定法与道德界限的“冒犯原则”
答案:B
解析:
选项 A 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由此可知,姓名权属于法定权利,而不是应然权利。选项 B 正确。在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下,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就可以用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选项 C 错误。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相对权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绝对权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相对权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由此可知,姓名权对应的是不特定的义务人,是绝对权,而不是相对权。选项 D 错误。冒犯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本案中法院认为王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王乙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是冒犯了王乙,所以法院判决承担王甲承担赔偿责任,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的裁判,并没有体现冒犯原则。

根据《公司法》,有( )情形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A.在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5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况下,股东会会议决议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B.股东会会议决议与其他公司合并,或者公司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C.股东会会议决议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D.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E.股东会会议决议减少注册资本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注意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相区分。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下列关于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问题的做法,正确的是( )。

A.对涉嫌犯罪案件,提请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B.对公安机关违反规定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依法提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C.对公安机关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而退回的案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D.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服的,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答案:D
解析:
知识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所以选项A错误。公安机关违反规定,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的,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选项B错误。按照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所以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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