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挫越勇!再战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你要这样做!

发布时间:2019-04-07


国家司法考试难度很大,五个科目想要一次通过更是难上加难,很多小伙伴都已经考第二次甚至第三次了,但是千万别灰心,我们一定要越挫越勇,屡败屡战、屡战屡胜!下文是小编帮大家精心汇总的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过关考点,结合自己的情况加以复习,岂有不过之理?上吧!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什么时候开始复习?

一、2018年客观题没过的

2018年首届法考,改革情况大家也都知道,分为两考,2018年法考复习最重要的是踏实刷题,刷真题5遍的话,基本是不成问题的。如果你没过的话,可能还不够认真、努力,没有把知识点掰碎了揉烂了记忆在脑海里。如果2019年想要主客观考试一次性通过,需要做的有以下几点:

1、寒假前学好民法和刑法,全面学习学科内容框架。

2、注意复习主观题,平时多积累法律案例,多多练习案例分析。

二、2018年主观题没过的

这类同学,你只需要2019年通过主观题考试就可以了,但也不能放松警惕,要知道,2019年跟你参加主观题考试的考生,不仅有2018年没通过的,还有2019年新一批通过客观题考试的,所以也不能掉以轻心。对于这类同学而言,需要做的有以下几点:

1、先把2018年主观题的官方教材拿来好好读一下,复习主观题,读读案例也可以加深理解。

2、在主观题书和课还没出来之前,可以先看2018年主观题的课程和案例,先做做看。

三、第一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法学基础的

这类同学是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的,怕后期疲惫可以不用太早开始,但也不能太晚,需制定好学习计划,有效地复习。这类同学,复习时间需要这样安排:

1、自制力强,有基础,现在开始复习,多看一些法律热点案例。

2、自制力不强的,不擅长持久战的,建议年后(3月)开始复习,但可以提前看一些法学经典书单,锻炼一下法律思维,有助于主观题考试。

3、前期可以复习民刑,帮助自己打好基础,以后复习起来不会太费劲。

四、第一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没有法学基础的

没有法学基础,需要基础打扎实,在年初(3月)之前好好复习三大实体法!不要想其他的,重点是踏实,基础打好了,之后的复习才会更容易上轨道。平时也可以多留意法律热点案例,多做练习,提前为主观题考试做准备。没有法学基础,可以跟着一些培训班的学习计划复习。

现在开始复习国家司法考试,你要怎么做?

一、重点学习三大实体法,打基础

为什么现在要重点学习三大实体法?

第一,三大实体法是基础,基础打好了,以后就不用再花费大量时间去补救基础。

第二,其他科目记忆居多,建议后期背诵学习会更好

第三,民刑分值多,花费的时候较多;三国等小法分值不多,只需要在5月份之后扎实复习,拿到该拿到的分就可以了

二、学习新法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生的头顶是不是突然有点凉,目前修订了一些新法,大家要去先提前熟知。

虽然有些小伙伴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失败了,但是2019年根据上文介绍的内容去准备,争取五科通过三科,尽全力全部通过当然是最好的啦,小编在这里也预祝大家旗开得胜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设戊有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庚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 )查看材料

A.可向甲行使
B.可向庚行使
C.可向戊行使
D.可向甲、庚、戊行使
答案:A,B
解析:
本题涉及追偿权问题。依《担保法》第58条的规定,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消灭。同时依该法第12条的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清偿的份额。同时依据《民通意见》第32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对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故本题正确选项应为AB。

下列关于行政行为从属性的理解哪些是正确的?( )

A.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有法律依据
B.行政行为必须在行政首长指令的范围内实施
C.行政行为一经作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服从
D.行政行为是受法律约束的行为
答案:A,D
解析:
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行政行为的从属性表现为:(1)行政行为的实施有法律依据;(2)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实施;(3)任何违法、越权的行为都是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

甲乙二人分别享有35%、6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擅自将楼房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出嫁姐姐戊离婚后,近期想回甲乙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A: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B:丙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15日通知丙,丙在15日内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丁已经构成善意取得,可以主张对楼房的所有权
答案:A,B,C,D
解析:
分析本题,需要区分债权合同行为与处分行为。签订租赁合同并不是处分行为,因而不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所以尽管甲只是房屋共有人之一,但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故A项错误。B项涉及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甲只是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却将房屋出卖给丁,属于中国法上所谓的无权处分合同。对此,《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无权处分合同,如果不获权利人追认,则通常无效。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只是影响物权变动,而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所以,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尽管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因甲的无权处分而无效,但该合同涉及侵害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就此,《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丙不能主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而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在甲乙决定将房屋卖给姐姐戊的情形,承租人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是登记,未经登记过户不能转移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善意取得不仅仅要求买受人的善意,而且要求完成相关公示,丁没有完成登记过户,故无法构成善意取得,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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