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1年司法考试《理论法》知识点:法律关系(二)
发布时间:2021-07-07
随着时间的流逝,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相信同学们都在制定自己的备考计划了,为了让大家更好了解相关专业的考试知识点,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知识点:法律关系(二)。一起了解一下!
法律关系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笼统地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法律规范的制定、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得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因此,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从表现形态上可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等。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就是按利益的不同存在形态,将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作了一个划分。
1.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可由法律关系主体支配、在其生产、生活中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是同时具备物理意义和法律意义的物。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法律认可。
第二,为人力可控。不能被人认识及控制的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具有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第四,能独立存在。
在我国,以下几种物不能进入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客体:
(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2)除集体、私人所有的文物之外的文物;
(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
(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物质载体。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对人体组织如血液、皮肤、器官、精子的买卖契约行为的法律定性和法律规制成为当代法律的热点问题。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人身也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须注意的是:
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
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
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例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它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三方面分析: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当人身之部分自然地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律上之“物”;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3.精神产品。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品(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它代表的利益是以物为载体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是将人的精神活动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尽管精神产品往往具有物质形式,但其真正的价值并不是有形的物质载体,而是其中蕴含的知识及信息。因此,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这“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行为结果。某些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即义务人完成一定的行为,产生了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这种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外化于一定的物体,产生相应的物化产品;另一种是义务人的行为履行完后产生权利人期望的结果。如欣赏演出或观看电影,或报培训班学习某种技能等。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法律关系往往并不只具有一个客体,应该将某法律关系分解为若干单向法律关系再逐一确定它们的客体,主要法律关系的客体决定次要客体,次要客体补充说明主要客体。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法律关系并不是静止的,往往处于产生、变更、消灭的动态的过程之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首先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其次是法律事实的出现。法律规范为某种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了前提,但法律关系实际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范与具体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相对应,法律行为指的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如依法登记结婚导致婚姻关系的成立。
法律事实问题在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两种复杂的现象:
(1)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目前正是备考法律职业资格的关键时期,望广大考生积极备考,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B、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与域外效力在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上存在冲突
C、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D、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考点】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详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A、B、D项均属于此种类型的冲突规范;C项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即其系属虽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必须同时适用于某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考点】准据法的特点。详解:准据法必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定,准据法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实体法,准据法不同于系属。
【考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区际法律冲突。详解: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故C选项正确。
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B.鉴定人提供的鉴定意见是凭借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作出的判断,而证人提供证言则不需要判断,只需要对所见所闻进行客观描述
C.证人因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检法有义务对其采取保护措施,但是鉴定人不享有此项权利
D.鉴定意见是实物证据,证人证言是言词证据
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
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89-91题
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
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对此法条应当做如此解读: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但是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构成犯罪,后产生杀人、伤害故意并杀害、伤害被害人的,就应当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结合本题案情,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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