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历史发展

发布时间:2019-02-22


法的历史发展

一、法的历史类型

1.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2.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社会形态的划分相一致,人类社会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3.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的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的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但是,这种更替不是自发进行的,而是必须通过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来实现的。

二、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1.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

原始的法,严格的法,

17、18 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

成熟的法,

社会化的法,

后来他又补充提出下一阶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4.美国的昂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类型有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5.日本的田中成明将法分为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等。

三、资本主义法

(一)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1.在封建社会中后期,逐步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主要有:

(1)商法的兴起:这些商法渊源于习惯法、最为典型的是海商法。

(2)罗马法复兴

(3)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

(4)宪法性法律的开始制定。

2.总的来看,资本主义法主要有这样一些基本特点: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等原则。

(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等法律制度。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资产阶级法治。

(二)资本主义法的发展

1.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时期发展到垄断时期,特别是进入20 世纪后,资本主义从“个人权利本位”变化为“社会本位”,法律原则也有了许多变化。

2.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发展表现为:

(1)法律基本原则的变化,私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有不少限制的内容。

(2)法与政府、社会的关系上,政府不仅仅只是“看守人”、“守夜人”,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来干预经济。同时,出现了法的社会化趋向。

(3)法的运行方面变化:如委托立法、授权立法的出现,行政机关权力日益扩大;准法院组织的出现。(4)两大法系逐步靠拢,国际立法增多,出现了象欧盟法律那样的超国家组织的法律。四、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一)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1.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

2.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

(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

3.法的继承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主要有:

(1)法律术语、技术、形式。

(2)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

(3)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

(二)法的移植

1.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法的移植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的。

2.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

(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市场经济要求冲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把国内市场变成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从而达到生产、贸易、物资、技术国际化。

(3)法制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

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3.法的移植有下列几种类型:

(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有关消费者组织的提问,哪些应该给予肯定的回答?()

A、除了消费者协会以外,是否可以经过合法程序成立其他的消费者组织?
B、有人说,消费者组织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政府机构,这种说法正确吗?
C、消费者协会能够以自己名义代表消费者打官司吗?
D、消费者协会能够以自己名义在立法过程中提出建议吗?
答案:A,D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第3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

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是:

A、动物的侵袭由于不能算作“不法侵害”,因此对动物侵害的反击绝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B、作为不法侵害的犯罪行为已既遂,不代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此依然存在着正当防卫的空间
C、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应视具体的情形成立相应地犯罪,但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D、甲通过强制的方法,迫使已经安装了定时炸弹的恐怖分子乙说出炸弹的准确位置。乙的行为已结束,甲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B
解析:
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当动物的侵害可以看做是人的侵害的延伸时(比如放狗咬人),即可以作为不法侵害。
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在财产犯罪中(如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已既遂,但法益侵害的状态依然在延续,此时允许被害人实施防卫行为。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防卫过当也可以成立故意犯罪,比如面对他人的盗窃行为,明知轻伤即可防卫,却故意致其重伤,即成立故意伤害罪。
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的行为已结束,但法益侵害的危险状态依然在持续,此时依然存在正当防卫的空间。

甲公司委托乙科研所为自己进行技术咨询,乙科研所提供咨询意见后,利用甲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了一种新产品的开发,甲公司利用乙科研所的咨询意见完成了一种新技术的开发。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新产品和新技术均归甲公司所有
B:新产品归乙科研所所有,新技术归甲公司所有
C:新产品和新技术均归乙科研所所有
D:新产品和新技术归乙科研所和甲公司共有
答案:A,C,D
解析:
《合同法》第363条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根据该条规定,AC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假设前述某企业注册的“某某”商标被依法宣告无效,那么,有关该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效力问题,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自宣告无效之日起无效
B: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自始即不存在
C: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D:对在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应予以否认
答案:A,D
解析:
依照商标法第47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而这里的“不具有追溯力”并不是对在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的否认。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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